業主拖欠供樓款 開發商代償后索賠6萬

導讀:
因為業主拖欠供樓款,開發商不但要求和業主解除購房合同,還要根據合同中的附加條款,要求業主按總房價的10%賠償違約金共計6萬多元。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定該高額違約金條款為格式條款,屬于無效,駁回了開發商的索賠請求。判決后,開發商并無提起上訴。開發商代還貸后索賠銀行發現傅女士出現停供貸款跡象后,多次催促傅女士按期還款,但傅女士心有余而力不足。為此,傅女士與開發商爭執不下。那么業主拖欠供樓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業主拖欠供樓款,開發商不但要求和業主解除購房合同,還要根據合同中的附加條款,要求業主按總房價的10%賠償違約金共計6萬多元。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定該高額違約金條款為格式條款,屬于無效,駁回了開發商的索賠請求。判決后,開發商并無提起上訴。開發商代還貸后索賠銀行發現傅女士出現停供貸款跡象后,多次催促傅女士按期還款,但傅女士心有余而力不足。為此,傅女士與開發商爭執不下。關于業主拖欠供樓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業主拖欠供樓款,開發商不但要求和業主解除購房合同,還要根據合同中的附加條款,要求業主按總房價的10%賠償違約金共計6萬多元。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定該高額違約金條款為格式條款,屬于無效,駁回了開發商的索賠請求。法院最后判決雙方解除購房合同,但業主無需按購房合同中格式條款的約定支付巨額違約金。判決后,開發商并無提起上訴。
新莞人傅女士在長安鎮工作數年,一直希望在東莞安個家。2009年5月,眼看隨著金融危機,東莞房價難得有了從高位回落的跡象,傅女士決定在向往已久的長安鎮某樓盤買一套商品房居住,總房價60多萬元。
業主買房后無力供樓
由于房源緊俏,與開發商東莞市某龍房地產有限公司談定了房價后,心急的傅女士甚至沒有看清楚密密麻麻長達數頁購房合同的具體內容,就毫不猶豫在上面簽了字。傅女士隨即按合同的約定交足首付款,并順利獲得了銀行的按揭貸款。
但天有不測風云,到了2010年,傅女士的工作并不如意,經濟日漸拮據,每月按揭還款的壓力變得異常沉重。為了生計和工作需要,傅女士決定停止供房,希望經濟好轉后再償還貸款。
開發商代還貸后索賠
銀行發現傅女士出現停供貸款跡象后,多次催促傅女士按期還款,但傅女士心有余而力不足。銀行催促無果,遂根據三方按揭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開發商一次性收回了剩余的按揭貸款余額。
而替傅女士還款幾十萬元的開發商也不甘罷休,立即拿出當初簽訂的購房合同,不但要求收回房屋,還要求傅女士按照房價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6萬多元。
傅女士一下子傻眼了。原來想買套房子,留著自住或升值轉手,怎知轉眼不但要被收回,還要多賠上6萬塊錢。為此,傅女士與開發商爭執不下。
2010年12月,開發商一紙訴狀將傅女士告上了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傅女士支付違約金6萬多元。
法官提醒:
簽合同應多留意附屬條款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本案主審法官江和平認為,在本案中,索賠條款僅加重了業主的違約責任,其不同于主條款中預留有空格、手寫等靈活協商部分,包含第四條在內的整個合同附件五均為打印稿樣式,屬于定型化條款。而對于總房價10%的違約金計算方式,其計算基數與違約金比例均明顯高于主條款對違約金計算方式的約定,因此無效。
江和平還表示,在現實生活中,商業格式合同造就“霸王條款”的情況并不少見。比如購房格式合同、旅游格式合同等等。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看清合同條款,尤其是主合同之后的附屬條款。對于對方片面減輕自己責任,增加消費者責任的條款,要敢于與對方“談判”,協商不成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