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后還需支付違約金嗎

導讀:
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違約金條款也繼續有效。《合同法》第11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所以,解除合同后還是需要支付違約金。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那么解除合同后還需支付違約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違約金條款也繼續有效。《合同法》第11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所以,解除合同后還是需要支付違約金。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關于解除合同后還需支付違約金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約金是當事人預先確定的一種獨立于合同債務履行之外的給付。《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違約金條款也繼續有效。
《合同法》第11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是典型的“懲罰性違約金”,而非“補償性違約金”。
所以,解除合同后還是需要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