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培訓期離職需支付違約金,合理嗎?

導讀:
勞動者求職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細看完勞動合同再簽字,及時固定證據,不懂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該公司給小劉提供的培訓內容都是崗位工作,并非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培訓,公司也并未有任何專項培訓費用的投入,均不符合服務期的條件,因此該協議中關于服務期的約定無效,公司無權要求小劉支付違約金。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服務期)和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些公司惡意曲解法律法規,制定的勞動合同如同“賣身契”,再輔以言語威脅,使勞動者產生畏懼心理從而支付“違約金”。
因此,勞動者求職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細看完勞動合同再簽字,及時固定證據,不懂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適用】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