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后未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導讀: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未能按雙方約定向原告交付剩余紅磚數量,造成原告停工,至今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對合同的約定解除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因被告違約致使原、被告所訂合同目的至今已無法實現。本案符合法定解除中的條件。故對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剩余磚款的主張應予以支持。”本案中因被告無故違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卻一直沒有向原告交付剩余紅磚。經調查,被告某水泥磚廠負責人鄒某,因不善經營,該廠長期處于停工停產狀態。那么違約后未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未能按雙方約定向原告交付剩余紅磚數量,造成原告停工,至今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對合同的約定解除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因被告違約致使原、被告所訂合同目的至今已無法實現。本案符合法定解除中的條件。故對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剩余磚款的主張應予以支持。”本案中因被告無故違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卻一直沒有向原告交付剩余紅磚。經調查,被告某水泥磚廠負責人鄒某,因不善經營,該廠長期處于停工停產狀態。關于違約后未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對合同的約定解除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007年11月9日,原告龔某因建房所需口頭約定,向被告武寧縣某水泥磚廠訂購紅磚3萬塊,單價0.235元/塊,共計7050元。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訂購磚款7050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收據。2008年1月,被告向原告交付紅磚15000塊。此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雙方約定的剩余紅磚15000塊。2008年7月8日,被告負責人鄒某向原告出具欠條1張,尚欠原告剩余磚款3525元。經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要求被告按約定交付剩余紅磚數量,被告一直未付。為此,原告訴諸法院,要求被告返還磚款3525元。
在審理本案的過程中,圍繞著被告是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剩余紅磚,即適用強制履行制度,還是應解除合同,返還磚款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武寧縣石門樓鎮某水泥磚廠不按約定履行交付紅磚義務,屬違約,應按《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未能按雙方約定向原告交付剩余紅磚數量,造成原告停工,至今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請求被告訴返還磚款,應視為解除合同,被告應返還其剩余磚款。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對合同的約定解除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對合同的法定解除也作了相應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縱觀該案,原告龔某對合同的解除雖沒協商也無約定,但是被告在不履行約定合同的義務后,原告已多次與被告協商,請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其剩余的紅磚數量,被告雖沒有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始終沒有向原告交付約定的剩余紅磚。同時,因被告違約致使原、被告所訂合同目的至今已無法實現。本案符合法定解除中的條件。故對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剩余磚款的主張應予以支持。
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本案中因被告無故違約,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被告卻一直沒有向原告交付剩余紅磚。經調查,被告某水泥磚廠負責人鄒某,因不善經營,該廠長期處于停工停產狀態。為此,本案不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事實上,被告均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向原告交付剩余的紅磚數量。綜觀上述,鑒于被告已履行部分合同義務,由于種種原因被告已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致使該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
為此,該案應當解除原、被告口頭形成的買賣合同,被告應返還原告剩余紅磚款3525元。
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盧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