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違約解除合同

導讀:
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該條實際上對根本違約的寬限就是以是否實現合同訂約的目的。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則不能當然認定根本違約,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那么對方違約解除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該條實際上對根本違約的寬限就是以是否實現合同訂約的目的。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則不能當然認定根本違約,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關于對方違約解除合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根本違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實際上應當把它看作是因為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它有一個兜底性的條款,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兜底條款就表明這個。該條實際上對根本違約的寬限就是以是否實現合同訂約的目的。
1.從違約后果整體考慮,是否使對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期待的利益喪失或失去了合同的目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2.從違約事實的情節予以考慮,違約后果是否使對方喪失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可以作為一般性的認定標準。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構成根本違約,違約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則不能當然認定根本違約,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3.對于不完全履行的情況,要根據不完全履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在合同義務中的地位,結合不完全履行中有瑕疵的部分在事實上能否補救或即使在事實上可以補救但在對方當事人而言是否已喪失商業機會等因素考慮。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分類:①雙方解除:協議解除;②單方解除:約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
2、法定解除權之一般規定
不可抗力:雙方均有解除權,需致使合同目的不可實現,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即使通知,負責證明,非遲延履行);
預期違約:單方解除權,可要求損害賠償責任;
遲延履行:經催告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其他根本違約行為:后果嚴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且為違約方預知道(不履行,遲延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其他)。
1、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于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2、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于質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
4、債務人的過錯。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事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