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違約提前退租 怎么處理,租賃房提前解除合同能否退還租金

導讀:
在2021年3月份就提出終止合同&rdquo,因原告未能就雙方如何協商解除合同的內容和過程提供相關證據,結合本案2萬元轉賬和交鑰匙的時間點,綜合原、被告的陳述,法院確信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時對不退還多余租金達成一致意見這一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原告所述,既然是與被告對終止或解除合同事宜進行了充分協商,那么其又在2021年10月13日向被告支付2萬元租金,明顯不符合常理,后原告認為除去租賃一年期間的120000元,被告應將其多交納的80000元租金返還,雙方爭執不下,故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
因經營困難
選擇提前退租商鋪
多付的部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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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韓某某訴稱2020年9月15日其與被告陳某某簽訂了《租賃合同》,被告將自有產權一商鋪租賃給原告,期限10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30年10月31日,年租金120000元,并約定原告提前交納前2年租金,自第3年開始每年交付當年租金。同時按甲(被告)乙(原告)雙方合同約定,乙方責任第2項約定,“如乙方經營出現嚴重虧損繼續經營困難時,乙方可選擇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轉租或終止合同,不動產資產歸甲方。”
原告經營一年期滿前的9月7日,因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出現嚴重困難(虧損),已無法繼續租賃經營,即告知被告。經雙方充分協商,被告同意終止合同,動產物品由被告協助運回,原告配置的不動物品歸被告所有,同年10月15日,原告將鑰匙交還給被告,至此合同終止。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已支付給被告200000元租金,其中有20000元是原告為履行合同于2021年10月13日支付的。后原告認為除去租賃一年期間的120000元,被告應將其多交納的80000元租金返還,雙方爭執不下,故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均應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租賃合同對原、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是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的主體是韓某某和陳某某,原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是本案的適格主體。
關于被告是否應退還原告8萬元租金的問題。原、被告雖然對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的過程陳述不一致,但雙方均認可已交接鑰匙的事實,應當認定雙方已實際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原告主張是與被告充分協商后,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在庭審時提出“在2021年3月份就提出終止合同”,并于2021年10月15日將鑰匙交給了被告。如原告所述,既然是與被告對終止或解除合同事宜進行了充分協商,那么其又在2021年10月13日向被告支付2萬元租金,明顯不符合常理。被告辯稱是在與案外人某超市的法人岳某某協議不要轉讓費、多余租金、另付2萬元的前提下同意解除的合同,當時原告也在場。因原告認可某超市的法人是岳某某,且該超市原告、被告均有投資,故被告與岳某某協商解除合同有一定的合理性。
因原告未能就雙方如何協商解除合同的內容和過程提供相關證據,結合本案2萬元轉賬和交鑰匙的時間點,綜合原、被告的陳述,法院確信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時對不退還多余租金達成一致意見這一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原告主張退還8萬元租金缺乏事實根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租金80000元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租賃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也可以解除合同。當租賃雙方都同意解除房屋租賃關系后,一定要辦理正式的退租手續,對租賃相關事宜進行詳細商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