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不起房租違約方能要求解除合同

導讀: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負擔不起房租違約方能要求解除合同
1、負擔不起房租違約方可以和出租人協商解除合同,協商一致,合同解除;協商不成解除合同構成違約責任,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出現法定解除合同事由,也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多久不交房租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法對這樣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要看租房合同中對合同解除權的約定,如果有相類似的約定,按合同約定執行是否解除權。如未有此約定,可向對方下律師函,讓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欠付的房租,如到期不還,則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2、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種違約行為,當然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雖然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馬上解除合同,為了保持合同的穩定性,可以給承租人對違約的補救機會。
3、因此,本條規定,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該合理期限應當根據到期租金的數額、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