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不起孩子的撫養費可以要求減少嗎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就請求減少或者中止支付撫養費提起訴訟,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撫養費:
一、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扔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二、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有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三、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者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