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怎么辦以及如何解決呢

導讀:
通常出租人采取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假設承租人已連續六個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未經催告即宣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搬出;承租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有可能認為承租人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出租人未經催告即解除合同的行為反而違反合同約定,很可能因此而由守約方變為違約方。在出租人勝訴后,如承租人拒絕搬出,則出租人無法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迫使承租人搬出。出租人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搬遷。那么拖欠房租怎么辦以及如何解決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常出租人采取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假設承租人已連續六個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未經催告即宣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搬出;承租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有可能認為承租人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出租人未經催告即解除合同的行為反而違反合同約定,很可能因此而由守約方變為違約方。在出租人勝訴后,如承租人拒絕搬出,則出租人無法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迫使承租人搬出。出租人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搬遷。關于拖欠房租怎么辦以及如何解決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東把房屋租給房客,房客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房租,如果不按時支付,就構成違約。那么,拖欠房租怎么辦呢?以及如何解決呢?對于這些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隨著房屋租賃的活躍,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摩擦日益凸現。其中,承租人拖欠房租是引發糾紛的一項重要因素。通常出租人采取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但要正確地行使這項權利,出租人就必須注意: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和訴訟請求的內容。
一、行使解除權的方式
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行使解除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知解除,即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催告解除,即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要先對承租人進行催告,敦促其繳納房租。如果承租人在收到催告后的合理時間內仍不繳納房租,出租人才可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
實踐中,《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如承租人欠租多長時間才構成根本違約,由于《合同法》并未對此作出具體規定,不同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認識。法院對具體的問題持有不同的認識是很正常的,但這種認識的差異給承租人行使解除權造成了實際困難。
假設承租人已連續六個月未支付租金,出租人未經催告即宣布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搬出;承租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有可能認為承租人的行為尚未構成根本違約,出租人未經催告即解除合同的行為反而違反合同約定,很可能因此而由守約方變為違約方。
對此,催天下小編推薦兩種做法:
第一種:在租賃合同中事先作出明確的約定。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約定,如承租人兩個月未繳納房租,承租人即可解除合同。
第二種:在缺乏明確的約定,出租人又不能確定承租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應避免采取通知解除,而選擇催告解除,這樣能為出租人正確行使權利提供保障。
二、訴訟請求的內容
在承租人欠付租金而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出租人往往選擇通過訴訟解決。但如果訴訟請求的內容選擇不當,反而可能給自身帶來麻煩。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出租人的訴訟請求書寫得不完整。
如出租人僅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而未要求承租人搬出租賃房屋,法院根據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則將僅對合同是否應當解除進行裁決,對于承租人應否搬出的問題則不作處理,而法院未予處理的內容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出租人勝訴后,如承租人拒絕搬出,則出租人無法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迫使承租人搬出。
出租人只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搬遷。因此,出租人在書寫起訴狀時,一定要將合同的解除與承租人的搬出作為兩個獨立的訴訟請求向法院同時提出。只有這樣,才能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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