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

導讀:
合同法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了一些規定,如規定不定期租賃時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可減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了一些規定,如規定不定期租賃時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可減少或不支付租金。關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但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沒有規定,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合同法對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了一些規定,如規定不定期租賃時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我們認為,當房屋無法使用或者難以使用時,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內提前解除合同,對承租人解除合同條件應嚴格掌握。
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于租賃期間屆滿即告終止。但是當事人于合同約定的期間屆滿時也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又稱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變更。前者是兩個合同關系,后者只是一個合同關系。租賃合同期限更新只能發生于租賃期限(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時。
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承租人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里的“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一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并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損害時,承租人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并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原租賃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該法律規定的目的而言,是為保護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與承租人無法定繼承關系而在其死后驟然無所依靠。這既然是一種授權,該同居人自然可以選擇。如其認為其無須受此種保護和特別照顧,自得不繼續該租賃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可減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應當認為,合同可否解除,關鍵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發生,而在于這種主張是否確實已經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導致合同的目的無實現可能。如果出現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承租人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