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

導讀:
第二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組建第三條 工程承包公司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根據建設任務需要分別組建,按隸屬關系由各部門、各地區進行資格審查、批準,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請發給營業執照。第十條 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轉資金,由建設銀行貸款。第十三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按工程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納入各部門、各地區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年度物資分配計劃。那么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組建第三條 工程承包公司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根據建設任務需要分別組建,按隸屬關系由各部門、各地區進行資格審查、批準,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請發給營業執照。第十條 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轉資金,由建設銀行貸款。第十三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按工程項目隸屬關系分別納入各部門、各地區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年度物資分配計劃。關于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印發《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頒布日期】 19841105
【實施日期】 19841105
【章名】 通知
現將《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印發試行。請將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
,及時告訴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章名】 附件:工程承包公司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暫行規定
,做好工程承包公司的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章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程承包公司是組織工程項目建設的企業單位,是具有法人
地位的經濟實體。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獨立的經營自主權。
第二條 在現行基本建設領導體制未改革前,工程承包公司按隸屬關
系由各部門和各地區進行行政領導,但不要干預其正常的經濟活動。主管
部門同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項目建設方面,主要是經濟合同關系。
【章名】 第二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組建
第三條 工程承包公司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根據建設任務需
要分別組建,按隸屬關系由各部門、各地區進行資格審查、批準,向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請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條 為了鼓勵競爭,防止壟斷,各有關部門和地區,一般應組建
兩個以上的工程承包公司,并可跨部門、跨地區承包建設任務。
第五條 各部門、各地區組建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在所屬企事業單位
抽調具有工程建設經驗的人員組成;可以依托設計單位,組成以設計為主
體的工程承包公司;也可以依托工程指揮部進行組建。
第六條 工程承包公司是組織工程項目建設的一種主要形式,應該具
有較高的組織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人員要少而精。公司應配備熟悉業務
的設計、計劃、財務、經營、采購、施工監督等專業的技術人員,一般不
應轄有直屬的施工隊伍。
【章名】 第三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任務
第七條 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任務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接受建設
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
設備詢價與選購、材料訂貨、工程施工和竣工投產,實行全過程的總承包
或部分承包。并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進行綜合協調管理和監督工作。
工程承包公司要與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設
和生產準備工作,必要時可吸收建設單位部分力量,在工程承包公司統一
組織下,參加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以利于建設和生產的銜接。
第八條 工程承包公司承接任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
法》和其他有關條例,同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
規定工程建設內容、建設條件和要求,以及雙方的責任、權益和獎罰辦法
等事項。
第九條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工程項目總承包任務后,可將勘察設計、
工程施工和材料設備供應等工作進行招標,擇優選定勘察設計單位、施工
單位、材料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并簽訂分包經濟合同。
第十條 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轉資金,由建設銀行貸款。實行投資包
干責任制的,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貸款利息,作為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
;由于延誤工期而多支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公司以自有資金償還。
第十一條 工程承包公司按建設項目設計文件中所提出的材料品種、
規格、數量和分年度的材料需用計劃,委托物資配套承包公司組織供應,
或采取招標辦法,擇優選擇物資供應單位。
第十二條 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委托設備成套公司或采用招標辦法,擇
優選定設備供應單位,組織設備供貨;也可以按設備預算價格包給設備成
套公司組織供應,盈虧由設備成套公司負責;也可以從國外采購。
第十三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項目,按工程項目隸屬關系分別
納入各部門、各地區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和年度物資分配計劃。工程項目的
主管部門和地區安排計劃時,要按協議或合同辦理。
【章名】 第四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責、權、利
第十四條 工程承包公司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執行國家的方
針政策和國家計劃,嚴格履行所簽訂的各項經濟合同。
第十五條 工程承包公司要積極開發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有權招
聘國內外技術經濟專家或購買專利,不斷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強
競爭實力。
第十六條 工程承包公司有以下權利:
1。有權決定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方式,改革企業內部工資獎勵分
配制度;
2.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以自行支配公司的自有資金和節余
資金;
3.根據工程需要和設計工藝要求,有權自行選購材料、設備;
4.工程承包公司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由主管部門任命。副職由經
理挑選并實行任期制,報主管部門任命,公司有權決定中層干部的任免、
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職工的錄用、辭退、開除。
第十七條 新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由建設銀行貸給一定數量的周轉
資金,并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
第十八條 工程承包公司在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或提前完成任務時,除
根據合同應收的承包費用外,還可從投資包干節余和提前竣工的收益中分
成。這些收益除按規定上交的部分外,其余均作為公司的自有資金。可用
作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等方面。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的節余資金,用于建造職工住宅和集體福利設
施,已包括在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的,不計入自籌投資指標。新組建的工程
承包公司,三年內免交所得稅。
第十九條 工程承包公司對勘察設計質量高、現場服務好的勘察設計
單位和物資供應及時的物資部門,除按分包合同規定付給費用外,還可以
酌情給予獎勵。由于勘察設計單位、物資部門未按合同執行而造成經濟損
失,應予賠償。
第二十條 工程承包公司由于組織管理不善,造成建設項目工期拖長
、質量低劣、資金超出等,應負責賠償全部損失。由于項目主管部門或建
設單位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建設條件等原因而造成的損失,由主管部門或建
設單位負責賠償工程承包公司的經濟損失。雙方獎罰均以合同規定為準。
【章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各部門、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
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計委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