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化集團某某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

導讀:
豫經一終字第341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豫經一終字第341號上訴人中國石化集團xx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該公司職工。上訴人中國石化集團xx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洛經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若工程達不到優良標準,扣鐵十五局質量保證金100萬元,作為對石化公司的賠償,工程價款結算不超過合同價款80%時,工程竣工后一年內付清;工程保修按行業標準;石化公司按工程總價3%預留保修金。9月18日石化公司和鐵十五局對工程進行了驗收,驗收意見為優良。那么中國石化集團某某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豫經一終字第341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豫經一終字第341號上訴人中國石化集團xx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該公司職工。上訴人中國石化集團xx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洛經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若工程達不到優良標準,扣鐵十五局質量保證金100萬元,作為對石化公司的賠償,工程價款結算不超過合同價款80%時,工程竣工后一年內付清;工程保修按行業標準;石化公司按工程總價3%預留保修金。9月18日石化公司和鐵十五局對工程進行了驗收,驗收意見為優良。關于中國石化集團某某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文號】(2000)豫經一終字第341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0)豫經一終字第34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中國石化集團xx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史曉峰,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劉可兵,河南世紀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中鐵第十五工程局(原鐵道部第十五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霍xx,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平天來,該局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文,xx春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姜堰市第八建筑安裝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益民,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蔣曉輝,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石化集團xx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石化公司)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洛經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石化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曉峰、劉可兵,中鐵第十五工程局(以下簡稱鐵十五局)委托代理人平天來、李文,姜堰市第八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姜堰公司)法定代表人錢益民、委托代理人于友林、蔣曉輝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月10日,鐵十五局和石化公司(原中國石化xx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簽訂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鐵十五局為石化公司建造煉制研究所技術開發用房工程,建筑面積14497.72平方米,承包形式為施工圖預算加簽證,工程定于1996年3月8日開工,1997年9月8日竣工;質量等級:優良工程;工程造價暫定為951萬元;合同價款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做調整:國家政策性調整以及省市定額造價管理部門頒發的費率變動,營業稅的調(減)增文件,以文件規定作為調價依據。本工程按年度辦理,結算代決算,跨年度費率不再調整,每延期竣工一天罰款800元,工程竣工后,如經市質量監督站評定為優良標準,石化公司按工程決算總額的3%獎給鐵十五局,返回石化公司1‰。若工程達不到優良標準,扣鐵十五局質量保證金100萬元,作為對石化公司的賠償,工程價款結算不超過合同價款80%時,工程竣工后一年內付清;工程保修按行業標準;石化公司按工程總價3%預留保修金。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余款一次付清;本工程不得轉包,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鐵十五局自負,石化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南省及xx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1996年1月18日,雙方又簽訂了合同補充條款,其主要內容為:鐵十五局接到中標通知書三日內將100萬元質量保證金匯到石化公司帳戶,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優良予以返還,工程按全民三類三級編制預算,計取各項費用;工程不準轉包、分包,否則按違約處理;石化公司外委項目、中央空調機房、消防報警部分按該項工程決算的2%、電梯安裝按安裝費的5%支付配合費,不再參加任何取費。1996年1月24日鐵十五局向石化公司交納了10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并專門成立了負責工程進度、技術和質量的管理機構——鐵十五局xx石化工程項目部,組織施工力量開始對工程進行施工。1996年2月12日,石化公司和鐵十五局就履行合同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了協商并形成紀要,約定:工程類別全部按土建二類、安裝工程二級取費。對于施工中遇到的問題,雙方均形成會議紀要。雙方還簽訂工程按期交工協議,約定:從1997年9月9日起,每延期交工一天按工程決算總額的萬分之1罰款,該規定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原合同有關工期條款的規定同時作廢。經過鐵十五局組織的施工力量嚴格施工,技術開發用房工程于1997年9月8日按期竣工。9月18日石化公司和鐵十五局對工程進行了驗收,驗收意見為優良。石化公司從1997年10月21日至1998年5月19日,分五次將鐵十五局所交100萬元保證金全部退完。1998年3月16日,xx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對煉制研究所技術開發用房工程進行質量綜合評定,核定等級為優良。1997年5月31日,石化公司和鐵十五局又簽訂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內容為:由鐵十五局為石化公司建造煉制研究所科研開發樓及配套工藝中試廠房工程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承包范圍為土建、室內水、電、暖設備安裝,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定于1997年5月20日開工,12月30日竣工,工程造價為110萬元,合同價款的調整同技術開發用房工程合同。[page]
鐵十五局每延期一天按決算總額1‰罰款,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大的設計變更使整個工程無法進行時,應考慮工期相應順延,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否則應無償返修,直至達到驗收合格,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為施工圖預算加簽證,當工程價款結算不超過合同價款的90%時,工程竣工驗收后清算,工程保修按行業標準,石化公司預留3%質量保修金,保修期滿無質量問題,余款一次付清,工程不得轉包,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鐵十五局負責。同日,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合同條款,其主要內容為:工藝中試廠房工程按全民三級三類短途計取各項費用,同時,對土建、安裝工程、施工用水電、施工用三材等作了相應規定。石化公司外委項目,鐵十五局積極配合,鋁合金門窗由石化公司外委,鐵十五局按外委總價款的13%計取配合費,不再計取任何費用。合同簽訂后,鐵十五局即組織施工力量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石化公司對施工圖紙進行了部分修改,并增加了工程量。經過鐵十五局的嚴格施工,該工程于1998年3月19日竣工,質量評定為合格。石化公司煉制研究所技術開發用房工程以及科研開發樓及配套工藝中試廠房工程竣工后,石化公司與鐵十五局進行了工程決算,工程決算總額為14904742.59元,其中包括技術開發用房工程造價為13323030.07元,科研開發樓及配套工藝中試廠房工程造價為1581712.5元及石化公司外委的鐵十五局配合施工的項目如:電梯、空調機房等外委項目價款及配合費74807元。在上述工程中,石化公司所供應的土建材料參與取費的決算值為2862114.51元,供應的安裝材料參與取費的決算值為413542.97元,供應的消防、空調及通風項目材料和設備價為1916091.34元,共計632232.07元。石化公司所供設備材料保管費為55427元,其已向鐵十五局支付工程款975萬元,尚欠鐵十五局工程款1246853.04元。另查明:1995年1月18日,鐵十五局與姜堰公司簽訂了一份聯營協議,內容為:姜堰公司作為鐵十五局的基本隊伍,鐵十五局承攬的工程任務應優先安排姜堰公司施工。鐵十五局根據工程類別及建設方有關要求,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鐵十五局負責對工程全過程的全面管理。該合同簽訂后,姜堰公司作為鐵十五局的基本隊伍參與了多項工程的施工。1996年3月,鐵十五局與姜堰公司簽訂了一份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合同主要約定:鐵十五局將承建的石化公司煉制研究所技術開發用房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包給姜堰公司,工程承包范圍為土建、裝飾、室內水電暖安裝及鋁合金玻璃幕墻。姜堰公司參與鐵十五局與建設單位關于材料分工合同的協商,并按分工合同規定執行,雙方管理人員共同組成工程指揮部,負責工程的技術質量,姜堰公司按工程決算造價13%向鐵十五局上繳管理費。雙方除執行本合同條款外,同時執行鐵十五局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合同。關于煉制研究所科研開發樓及配套工藝中試廠房工程,鐵十五局和姜堰公司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但雙方口頭商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仍按上述合同執行。上述合同及協議簽訂后,鐵十五局將所承包的石化公司的工程部分交給姜堰公司施工。鐵十五局成立了負責整個工程的質量管理機構,即鐵道部十五局xx石化工程項目部,負責工程的進度、技術、質量等全面工作。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就工程施工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所形成的會議紀要都有姜堰公司的人員參加。
原審法院認為:鐵十五局和石化公司所簽訂的煉制研究所技術開發用房、科研開發樓及配套工藝中試廠房施工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屬有效合同。鐵十五局在上述合同及補充條款簽訂后,即組織施工力量進行施工,對煉制研究所技術開發用房工程按合同約定日期竣工,對中試廠房工程在有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的情況下,按雙方會議紀要約定日期竣工,兩個工程分別被評定為優良和合格工程。工程竣工后,雙方對工程造價進行了決算,決算書經過了石化公司的專業人員審核并有雙方的簽字蓋章。石化公司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對剩余工程款及其他款項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工程余款及其他款項最遲應于1998年9月19日前付清,故石化公司應從1998年9月19日開始按日萬分之四計付滯納金。鐵十五局和姜堰公司之間所簽訂的協議及分項施工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鐵十五局將承包的石化公司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交給姜堰公司施工,姜堰公司作為鐵十五局的基本隊伍全面接受鐵十五局的領導,鐵十五局在工程施工中按約交納了質量保證金,組建了專門負責工程進度、技術和質量的項目部,對工程進行了全面管理,并向工地派駐了工程技術人員,故鐵十五局和姜堰公司之間不屬轉包。石化公司反訴請求不予支持。鐵十五局要求石化公司支付質量保證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請求沒有依據。其所要的優良工程獎應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技術開發用房工程決算總額為計算依據。原審法院判決:一、石化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鐵十五局剩余工程款1246853.04元;二、石化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鐵十五局優良工程獎399690.9元,外委項目配合費74807元,材料保管費55427元,遲延付款滯納金490390元(從1998年9月19日按日萬分之四計至2000年7月31日,執行時以實際日期計算)。三、駁回鐵十五局的其他訴訟請求和石化公司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27230元,由鐵十五局負擔7230元,石化公司負擔20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7760元,鑒定費4000元,由石化公司承擔。[page]
石化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1.鐵十五局與姜堰公司實際構成工程轉包關系,其間的聯營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無效協議。我公司與鐵十五局之間的工程決算是無效的。我公司應與姜堰公司進行結算。2.我公司的反訴請求應得到支持,鐵十五局應退還我公司多付的工程款243.49萬元、逾期交工違約金30.8879萬元及經濟損失80.923978萬元,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鐵十五局答辯稱:姜堰公司是我公司施工的基本隊伍,我們之間是聯營關系,石化公司與我公司所作的決算合法有效。其反訴請求無事實依據,請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姜堰公司答辯稱:我公司與鐵十五局之間是合作關系,不存在轉包關系。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外,另查明:二審期間,鐵道部第十五工程局名稱變更為中鐵第十五工程局。
本院認為:鐵十五局和石化公司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條款、與姜堰公司之間簽訂的聯營協議及分項施工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均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鐵十五局與姜堰公司之間是由聯營協議確定的聯營合作關系,姜堰公司是鐵十五局的基本施工隊伍。鐵十五局承包工程后,將部分工程交由其施工基本隊伍姜堰公司施工,并組建專門負責工程進度、技術、質量的項目部,向石化公司支付100萬元質量保證金,即承擔了工程質量的經濟責任風險,同時派駐了工程技術人員對工程進行了全面管理,對前期工程投入部分資金,工程款均由鐵十五局與石化公司進行了結算。具體施工中,姜堰公司也參加了鐵十五局與石化公司進行的工程協調會,表明石化公司對工程的具體施工者為姜堰公司是明知的,其在施工期間,并未提出中止合同。鐵十五局與姜堰公司聯營合作的形式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其雙方之間承接工程的行為不符合建設部對轉包行為的界定。故石化公司上訴稱鐵十五局與姜堰公司屬轉包關系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鐵十五局根據與石化公司之間的建筑承包合同及會議紀要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并與石化公司對工程價款進行了決算,石化公司按照雙方決算除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對其余工程款長期拖欠,顯系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石化公司依據其單方核算要求鐵十五局返還多付工程款及賠償損失、違約金之理由,缺乏充分證據,故石化公司的反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但鑒于目前銀行利率有所調整,故原判按日萬分之四計算遲延付款滯納金欠妥,本院予以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x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洛經初字第123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和第二項中除滯納金計算辦法以外的其他部分及案件受理費、鑒定費負擔部分。
二、上述給付款項的滯納金自1998年9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分段計付至實際給付之日。
二審案件受理費54990元,由石化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