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訴xx市建筑工程公司、xx市交通工程公

導讀:
委托代理人陳xx,男,1965年10月出生,漢族,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職工。原審被告xx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臨海市大橋路10號。上訴人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為與上訴人xx市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審被告xx市交通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紹民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后因xx公司未履行此決算單,為此,雙方發生糾紛。xx公司于1999年1月26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xx公司清償工程款731861元;賠償經濟損失461835.50元;xx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xx公司、xx公司負擔。那么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訴xx市建筑工程公司、xx市交通工程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委托代理人陳xx,男,1965年10月出生,漢族,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職工。原審被告xx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臨海市大橋路10號。上訴人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為與上訴人xx市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審被告xx市交通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紹民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后因xx公司未履行此決算單,為此,雙方發生糾紛。xx公司于1999年1月26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xx公司清償工程款731861元;賠償經濟損失461835.50元;xx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xx公司、xx公司負擔。關于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訴xx市建筑工程公司、xx市交通工程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文號】(2000)浙法民終字第20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0)浙法民終字第2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住所地xx市百官鎮人民路1號。
法定代表人沈克窮,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國良,浙江國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xx,男,1965年10月出生,漢族,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職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xx市城關鎮。
法定代表人夏xx,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盛達,浙江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xx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臨海市大橋路10號。
法定代表人黃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顯根,浙江利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為與上訴人xx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及原審被告xx市交通工程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紹民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國良、陳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盛達,原審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顯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7年12月3日,xx至三門公路七合同段工程施工經浙江省高速公路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公開招標,xx公司為中標單位,同年12月14日,指揮部與xx公司簽訂xx至三門一級公路第七合同段協議書一份,同年12月18日,xx公司將第七合同段總工程量的50%(北面段)轉包給xx公司施工,xx公司收取xx公司建筑工程總造價3%管理費。1998年1月8日,xx公司將上三線七合同段北段隧道開挖分包給xx公司(無建筑資質證書),并訂立《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一份,約定:七標段北段洞內開挖土石方運輸到路基或甲方(xx公司)指定點63元/立方米綜合價。施工期限:同年3月1日開工至1998年7月30日結束。同年3月17日,xx公司將上三線第七合同段北段工程在毛洞開挖的基礎上再將部分工程承包給xx公司,雙方簽訂合同書一份。施工范圍為北段洞內至襯砌前(包括襯砌)的所有工程內容,工程期限為洞內前40米3個月完工,其他工程8個月內完成;工程造價為按xx公司中標價下浮30%乘工程量為xx公司工程造價。嗣后,xx公司依約施工,后因施工進度及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雙方于1998年7月24日簽訂《退場協議》一份,xx公司于同年8月4日正式退場。同年10月12日xx公司第四分公司代表陳明壽、葉走建與xx公司代表嚴樹峰簽訂工程決算單一份。雙方確認乙方(xx公司)完成工程量1535882元(其中未扣除工程稅金及工程管理費);乙方向甲方(xx公司)總領料折合人民幣1061621元;乙方退還給甲方全部材料及設備殘值、臨時設施等折合人民幣845709元;1998年12月10日至乙方向甲方現金領款463897元。后因xx公司未履行此決算單,為此,雙方發生糾紛。xx公司于1999年1月26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xx公司清償工程款731861元;賠償經濟損失461835.50元;xx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xx公司、xx公司負擔。一審期間,原審委托紹興市審計事務所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經審計,該部分工程的決算款為373656元。即:1.臨時設施費用:845709元;2.領用工程款:-704061.80元;3.退電費:-19480元;4.領材料款:-1043431.92元;5.收材料款77547.03元;6.無縫鋼管價差:31319元;7.經雙方確認部分的工程造價:1078389元;8.雙方對工程量有異議,經審計確認部分的工程造價:107666元;9.合計:373656元。審計報告還載明:原告xx公司另提出879551元的工程量,由于無簽證單等工程結算資料,故無法審計。[page]
一審認為,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xx公司未經建設單位指揮部的同意,擅自將部分工程分包給xx公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故xx公司、xx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應屬無效。xx公司、xx公司辯稱其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應屬有效,理由不成立。后xx公司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xx公司,故該合同亦應屬無效。工程造價業經鑒定,予以認可,xx公司應支付尚欠xx公司工程款,xx公司應負連帶清償責任。xx公司雖主張879551元工程量系其完成,但未能提供工程聯系單等充分依據,且委托紹興市審計事務所鑒定,亦無法審計,故對該訴請不予采信。xx公司訴稱要求xx公司賠償停工窩工及機械租賃費等經濟損失,并要求xx公司償付塌方的理賠款項,因無充分依據,不予支持。xx公司、xx公司辯稱xx公司不具備主體資格,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判決:一、xx公司支付給xx公司工程款373656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xx公司對上述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978元,審計鑒定費7810元,合計23788元,由xx公司負擔16342元,xx公司負擔7446元。
xx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上訴稱,雙方訟爭的879551元工程量系xx公司完成,有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工程內部承包協議書》、《退場協議書》、《工程決算單》等證據證實;對停工窩工損失和搶險賠償費用,xx公司已多次提供了有關證據,原審未予審查,違反程序;3萬元搶險費不應計入工程款。
xx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上訴稱,原審認定該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與法不符;紹興市審計事務所,對工程量審計結果已超過xx公司所完成的實際工程量,原審判決xx公司再付工程款373656元,與事實不符;原審未判令xx公司承擔法定稅收和應支付給3%工程管理費及10%的保修金,與法不符。原審被告xx公司未作書面陳述。
本院認為,xx公司系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未經工程建設單位指揮部同意,擅自將部分工程分包給xx公司,xx公司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xx公司(無資質)承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xx公司與xx公司、xx公司與xx公司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xx公司主張的879551元工程量為其公司完成,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據,故該條上訴請求不能支持。xx公司主張爭議的工程量為其所做,但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該條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因雙方對原審審計報告均有異議,且該報告對訟爭的879551元工程量未予審計,故該審計報告所審計的工程量不作定案依據,本案應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決算單為準,工程款為856073元。(未扣稅金、管理費)。xx公司請求xx公司賠償其公司停工、窩工損失及搶險理賠款應全額歸其公司,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故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xx公司稱其領取的搶險費3萬元,不能作為工程款扣除,xx公司表示同意,應予準許。xx公司上訴稱,應從工程款中留出稅金70957.75元,此項請求屬法定事由,應予支持。xx公司要求從工程款中扣除工程管理費(經計算為46076.46元),考慮到xx公司已向xx公司交納管理費及xx公司半途退場的實際情況,應予允許。xx公司主張留10%的保修金,因該工程退場時間久,保修金不予保留。xx公司、xx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紹民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
二、xx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工程款七十六萬九千零三十八元七角九分(已扣除稅金、管理費),xx市交通工程公司對上述款項清償負連帶責任。[page]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八元,審計鑒定費七千八百一十元,合計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八元,由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負擔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二元,xx市建筑工程公司負擔七千四百四十六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五千九百七十八元,由xx市城鄉路橋工程公司負擔七千九百八十九元,xx市建筑工程公司負擔七千九百八十九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