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xx建筑工程公司訴市房地產(chǎn)xx管理處工程款上訴案

導讀:
包頭xx建筑工程公司訴市房地產(chǎn)xx管理處工程款上訴案
【裁判法院】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文號】內(nèi)民終字第55號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內(nèi)民終字第55號
上訴人包頭市x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鋼建,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裴x,系該公司副總會計師。
委托代理人布日訥,系內(nèi)蒙古天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包頭市房地產(chǎn)xx管理處。
法定代表人尚x,系該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樊利鴻,系該處職工。
委托代理人嚴向東,系內(nèi)蒙古廣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包頭市xx建筑工程公司因追索工程款一案,不服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民房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包頭市xx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校、布日訥,被上訴人包頭市房地產(chǎn)xx管理處的委托代理人樊利鴻、嚴向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包民房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查明,1992年10月30日,包頭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勞服處裝潢修繕隊與包頭市xx建筑工程公司第一施工工程處簽訂了包頭市商貿(mào)食品大世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合同約定此工程為食品大世界的全部內(nèi)裝修及內(nèi)裝飾裝潢工程,工程量以乙方所實際完成的工作量據(jù)實結算;工程造價按甲方審定的工作量及價格,經(jīng)建行審核后,據(jù)實給予結算,并約定了工程工期等。合同簽訂后乙方即開始施工,同年12月31日食品大世界在裝飾裝修工程未經(jīng)驗收即交付使用的情況下開業(yè)。原告除完成四層的內(nèi)部裝飾裝修工程外,還完成了五樓室內(nèi)裝飾裝潢工程,對此當事人雙方無異議。1996年元月8日包頭市審計事務所對包頭市商貿(mào)食品大世界發(fā)出《建安竣工決算審計通知》,對該結果被告表示同意并加蓋公章,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造價為851713元。原告在施工期間從被告處取得裝飾款972600元,其中支付被告423658.73元,又支付其他單位裝飾款283761元,原告自用裝飾款265180.27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86532.73元。被告就原告只能得到直接費問題提供的合同文本是涂改后的,原告對此否認,該合同文本與原告所提供的雙方當時所簽合同文本原件不同,且再無其他證據(jù)證實,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不予采信。包頭市房地產(chǎn)管理局勞服處裝潢修繕隊已撤銷,應由其開辦單位xx處解決善后事宜。原審法院認為,建筑公司第一施工工程處是在其上級主管單位建筑公司默許下作為甲方與原告簽訂的包頭市商貿(mào)食品大世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該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且已實際履行,所以該合同應視為有效合同,包頭市xx建筑工程公司依法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包頭市審計事務所對包頭食品大世界建安工程的審計結果其中已包括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被告提出應與原告另行決算且原告只能取得直接費的理由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在完成合同所規(guī)定的工程后有權依法取得工程款,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判決:一、被告償還原告工程款586532.7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付清;二、被告償還原告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從1996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案件受理費10700元,鑒定費5000元,全部由被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