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讓的條件

導讀:
如果在建工程已經遭到司法查封,則是禁止轉讓的。”因此可見,除非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已經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因此,雖然無法律明文規定,編者認為在建工程的轉讓應當經過施工方的同意方可進行。因為項目轉讓后這些手續均要進行依法變更,因此,在建工程取得合法手續也是在建工程可以轉讓的前提條件。”可見,在建工程的轉讓并不需要預購人同意,只是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轉讓合同簽訂后10日內有通知義務。那么在建工程轉讓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在建工程已經遭到司法查封,則是禁止轉讓的。”因此可見,除非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已經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因此,雖然無法律明文規定,編者認為在建工程的轉讓應當經過施工方的同意方可進行。因為項目轉讓后這些手續均要進行依法變更,因此,在建工程取得合法手續也是在建工程可以轉讓的前提條件。”可見,在建工程的轉讓并不需要預購人同意,只是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轉讓合同簽訂后10日內有通知義務。關于在建工程轉讓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在建工程是否被司法查封。如果在建工程已經遭到司法查封,則是禁止轉讓的。只有依法解除了司法查封,才可以進行轉讓。
2、在建工程是否已經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這一條件,也是不可以轉讓的。需注意的是,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乃至取得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事實上也不一定就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有時地方政府對企業會采取一些變通做法,因此一定要審查土地使用金的繳納單據或由房管部門出具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3、 在建工程的抵押情況。《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因此可見,除非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已經設定抵押的在建工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4、在建工程的施工情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就建設工程的進場施工到最后竣工業主與施工方關于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建工程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業主與施工方都對該在建工程擁有一定的權利,在業主拖欠巨額工程款的前提下,即使工程竣工,施工方就工程款還有六個月的優先受償期。因此,雖然無法律明文規定,編者認為在建工程的轉讓應當經過施工方的同意方可進行。
5、在建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手續。不僅是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在建工程的其他方面的合法手續也應具備,例如施工許可證等。因為項目轉讓后這些手續均要進行依法變更,因此,在建工程取得合法手續也是在建工程可以轉讓的前提條件。
6、關于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并部分預售的在建工程轉讓是否需要預購人同意的問題。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依法轉讓的,項目受讓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預售許可。原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項目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預購人,預購人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有權解除預售合同。 預購人未解除預售合同的,預售合同中約定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項目受讓人承擔。”可見,在建工程的轉讓并不需要預購人同意,只是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轉讓合同簽訂后10日內有通知義務。對于受讓人來說,必須認識到自己受讓在建工程后,如原預購人不愿解除原預售合同的話,自己則有繼續履行的義務;因此,應充分了解原預售合同的內容、預付款的收付情況等,并在建設工程轉讓合同中設定發生原預購人不同意解除原預售合同的處理措施,
根據有關規定,轉讓在建工程項目需向負責承辦開發建設工程項目轉讓政府職能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1、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自的申請報告;
2、市、區縣(自治縣、市)計委立項批復和商品房計劃;
3、紅線定點批文及規劃方案意見書;
4、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土地出讓合同;
5、工程建設總平面圖;
6、房管部門拆遷批文及安置清單和安置情況說明;
7、市建委對工程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8、開發項目手冊;
9、受讓方公司財務報表(上一季度資產負債表及銀行當月對帳單)和銀行資信證明;
10、轉受讓方企業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11、轉讓合同或協議原件;
12、項目建設計劃和開發項目不得再轉讓的保證書;
13、該轉讓項目未抵押的依據。
通過小編帶來的這篇文章,我們了解到了,在建工程轉讓的條件包含哪一些?比如,轉讓工程需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工程轉讓條件,的總結,感謝您的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