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讓的審批部門

導讀:
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項目,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土地出讓金全部交付。按照相關規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對此,受讓方應當審慎審查土地使用金的繳納單據,或由相應房管部門出具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因此,在建工程開發投資總額不能滿足資產轉讓的要求時,可以考慮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操作。
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項目,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土地出讓金全部交付。按照相關規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對此,受讓方應當審慎審查土地使用金的繳納單據,或由相應房管部門出具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因此,在建工程開發投資總額不能滿足資產轉讓的要求時,可以考慮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操作。關于在建工程轉讓的審批部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在建工程轉讓的審批部門
在建工程轉讓需要主管部門批準。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項目,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土地出讓金全部交付。
按照相關規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事實上,某些地方政府經常采取一些變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額土地出讓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對此,受讓方應當審慎審查土地使用金的繳納單據,或由相應房管部門出具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二)已投資開發條件。
《房地產管理法》中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已經投資開發并且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規定,是為了避免開發商為獲取土地溢價利益進行倒賣而非真正進行房地產開發而設置的限制性條件。
(三)不屬于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情形,不屬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權,且房地產權屬清晰、權屬證明依法登記。而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進行在建工程轉讓,則上述限制性條件將均不適用。換言之,除非項目公司在土地出讓時,就其股權變動的限制與地方政府有過明確約定,項目公司股東可以在任何階段將將在建工程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項要求的限制。有人認為這種做法或有規避法律之嫌。
對此,股權轉讓是由項目公司股東與受讓方之間進行,其依據的是《公司法》中對股東有權在合法前提下轉讓其股權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后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并未發生變更,不涉及上述《房地產管理法》中物權層面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開發投資總額不能滿足資產轉讓的要求時,可以考慮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操作。
二、在建工程轉讓的土地增值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在具體計算增值額時,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
(三)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規定的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并允許加計20%的扣除。由于土地增值稅計算業務復雜性,企業需要提交相關詳細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判斷。
三、在建工程轉讓涉稅有哪些
(一)營業稅:由轉讓方繳納。如果已經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尚未轉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依5%繳納營業稅。如果已經轉入建筑物施工階段,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繳納營業稅(同時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防洪費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業所得稅:在建工程出售視同企業財產銷售,應一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印花稅:簽訂合同雙方各按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