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讓規定是怎樣的

導讀:
通過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的,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按規定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即可完成轉讓。3、相關手續的辦理風險、所需時間的不確定性在資產轉讓中,應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充分盡職調查,在資產轉讓合同中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方式、費用負擔等事項作出詳盡約定。那么在建工程轉讓規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過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的,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按規定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即可完成轉讓。3、相關手續的辦理風險、所需時間的不確定性在資產轉讓中,應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充分盡職調查,在資產轉讓合同中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方式、費用負擔等事項作出詳盡約定。關于在建工程轉讓規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綜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應履行以下程序:
1、對雙方已確定的各項轉讓內容進行逐一清點、核查,或由專業評估機構對目標資產進行評估后確定轉讓價格,并在此基礎上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2、在相應行政機關辦理相關過戶登記。因項目公司主要資產轉讓減少注冊資本的,還須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項目公司在履行完畢相應債權債務關系后辦理相應的注銷手續;
3、轉受讓雙方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手續;
5、已簽訂的設計、施工、監理、銀行抵押貸款、商品房預售等在建工程相關合同、協議的權利義務移轉程序等。
通過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的,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按規定辦理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辦理相應股權變更審批手續)即可完成轉讓。由于對外的土地使用權主體和項目主體并未發生改變,因此無需進行土地使用權或資產轉讓所必須的相關權屬變更登記程序。
在建工程轉讓應滿足以下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房屋建設工程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已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3)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5)房屋建設的開發投資總額已經完成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1、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
假如土地使用權已經設定擔保、或存在租賃權、地役權等權利,應當注意相關風險并在交易中予以適當處理。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下稱“《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土地使用權人為多人共有,但未得到規定的共有人同意時,該土地使用權轉讓存在法律瑕疵。《物權法》第一百零五條和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法律風險,按照《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其他土地使用權相關風險,還包括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被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等司法限制情形等。
2、已存在合同的處理
有些在建工程已進入實質性施工建設階段,必然受出讓方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勘測單位等簽訂的各類合同的約束。資產轉讓即意味著合同主體的變更,應當注意已簽訂的各類合同是否可繼續履行,是否存在一方不愿繼續履行合同等風險和后果。
3、相關手續的辦理風險、所需時間的不確定性
在資產轉讓中,應對在建工程項目進行充分盡職調查,在資產轉讓合同中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方式、費用負擔等事項作出詳盡約定。
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收集的關于在建工程轉讓規定是怎樣的的信息,由上可知,在建工程的轉讓除了要遵守上述規定外,還要考慮轉讓工程的各項風險,盡量安全有效地完成在建工程的轉讓。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的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