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讓的相關稅費

導讀:
在建工程轉讓同土地、房屋轉讓一樣,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行為是無效的。那么在建工程轉讓的相關稅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建工程轉讓同土地、房屋轉讓一樣,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行為是無效的。關于在建工程轉讓的相關稅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該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1、項目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的,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項目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3、在建工程項目轉讓的備案手續,具體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更名手續,具體向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辦理;
5、其他根據有關政府部門要求需要辦理更名或備案的手續。
在建工程轉讓同土地、房屋轉讓一樣,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行為是無效的。因此,在在建工程轉讓中,不可忽視最后的手續問題.
1、在建工程和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必須由所有轉讓、受讓的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
2、在建工程和轉讓項目已有的各種政府批文均必須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項和規劃批文等;
3、在建工程和項目轉讓應符合開發不同階段的政府有關允許轉讓的條件;
4、在建工程和已成立項目公司以公司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全部或部分房地產項目,應按公司法有關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同時辦理房地產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
5、成立項目公司的轉讓方的債權債務要明確,潛在債務的澄清,要約定公告程序;
6、未成立項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資權益內部轉讓全部或部分房地產項目,應按項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況,申辦變更立項和土地使用的批準手續;轉讓給合作各方以外當事人的,須獲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讓方的一致同意;
7、在建工程和轉讓的項目如尚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雖已辦理了出讓手續,轉讓時尚未付清出讓金的,應約定辦理出讓手續的具體責任人及有關費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費用的承擔方式;
8、在建工程和項目轉讓時,項目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開發,轉讓合同應約定補辦政府主管部門認可手續及具體責任人;
9、在建工程和項目轉讓時,按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開始使用的,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應作相應扣除;
10、在建工程和房地產項目轉讓前已實行預售的,應約定轉讓雙方通知預購業主,并明確因此引起相應責任的處理方法;
11、在建工程和房地產項目轉讓均系要式的須經批準的行為:合作開發的立項、規劃選址、規劃用地、建筑設計、施工許可,以及項目轉讓的土地使用人(股東或權益人)或者項目功能、用途等變更手續,均需獲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或批準,并持有批準文件或證照;
12、在建工程和以轉讓項目公司股權方式; 需約定:項目公司概況、股權轉讓比例、價格、支付方式,現有資產的認定,需出示原公司股東會決議并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
通過小編帶來的這篇文章,我們了解到了,在建工程轉讓的相關稅費有哪一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感謝您的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