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讓是否合法

導讀:
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包人起訴,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綜上所述,在建工程轉讓是否合法,要看轉讓手續是否合法,以及轉讓方是否滿足相應的條件,如果都滿足就是可以轉讓的。那么在建工程轉讓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包人起訴,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綜上所述,在建工程轉讓是否合法,要看轉讓手續是否合法,以及轉讓方是否滿足相應的條件,如果都滿足就是可以轉讓的。關于在建工程轉讓是否合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約定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是為了避免一些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不去開發,而是進行倒賣,這樣會無形增加土地成本,最終會導致房價高企,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穩定。
1、雙方當事人情況
2、項目概況(包括:坐落地點、項目性質、四至、占地面積等)
3、轉讓方對在建工程轉讓限制條件的不存在或已解決承諾
4、項目轉讓時土地使用權性質,獲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5、轉讓費用的構成、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6、項目用地、工程建設的有關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手續協助
7、在建工程轉讓交割日期及方式
8、雙方的權利義務
9、違約責任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轉讓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
《建筑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發包方實際已經占有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轉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經變成了不動產,根本無法返還,因此,處理因轉包合同糾紛而產生的案件時,只能是折價補償。
建筑工程已經完工且質量合格,發包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已完工程的實際造價支付給施工企業(接受轉包方)相應價款。合同已經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應當對已完工程的造價予以鑒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已完工程的實際造價支付給施工企業相應的價款。
因轉包產生的合同糾紛,如發包人起訴,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因轉包合同產生糾紛,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多層次轉包的,除訴訟當事人外,應將其它各方列為第三人。
對于因無效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轉包方和接受轉包方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確定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范圍,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利潤、有關費用調整、定額保管費、稅金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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