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讓的法律規定

導讀:
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設立抵押,抵押時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需要一并辦理抵押登記,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對抗建設工程款的優先權,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注意在建工程抵押權利行使需要二次抵押登記,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對抗支付大部分款的消費者,在建工程抵押前是否存在處置行為。
在建工程能否設立抵押
在建工程能設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設立抵押,抵押時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需要一并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在建工程包括哪些
在建工程包括:企業自營的在建工程領用工程物資、本企業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企業外包的在建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將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物資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按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在建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及應負擔的稅費等,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法律依據: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建工程抵押會面臨什么風險
在建工程抵押會面臨的風險有:在建工程建設行為合法性;建設行為前有無遺留問題或糾紛;在建工程抵押前是否存在處置行為;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對抗建設工程款的優先權;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對抗支付大部分款的消費者;注意在建工程抵押權利行使需要二次抵押登記;注意房地產政策變化對在建工程抵押權利實現的影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