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讓的條件及所需的資料

導讀: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在建工程轉讓同土地、房屋轉讓一樣,經登記后才產生物權效力,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對受讓方并不產生物權效力。因此,在在建工程轉讓中,受讓方應督促轉讓方盡快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和相關行政手續的備案。在建工程轉讓是現在的一個比較熱點的問題而且也是現在很多人關注的技能問題,同時本文也可以為您解決一些與這方面相關的分歧并解決與在建工程轉讓相關的問題。那么在建工程轉讓的條件及所需的資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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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
3、抵押合同;
4、主債權合同;
5、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8、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文(全民所有制企業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集體所有制企業應提交);
9、在建工程貸款資金專款專用承諾書;
10、價值確認文書或評估報告;
11、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工程轉讓同土地、房屋轉讓一樣,經登記后才產生物權效力,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對受讓方并不產生物權效力。受讓方也不能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在建工程轉讓中,受讓方應督促轉讓方盡快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和相關行政手續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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