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劃撥城鎮建設用地工作程序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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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加強我市城鎮建設用地的管理,規范劃撥城鎮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現發布《北京市劃撥城鎮建設用地工作程序(試行)》,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意見及時反饋我局。
附:
北京市劃撥城鎮建設用地工作程序(試行)
一、申請劃撥用地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用地單位可依法向市或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劃撥用地申請。申請劃撥城鎮建設用地10畝以上(含10畝)2000畝以下的,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不足10畝的,向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
申請須說明用地單位和建設用地的基本情況及意見、聯系人與聯系電話。
二、收件
市或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在收到用地單位提交的劃撥用地申請后,地政處(科)通知用地單位提交有關文件。主要有:
(1)計委立項批復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2)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及規劃用地紅線圖(原件);
(3)市規劃局核發的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及方案圖;
(4)與規劃用地紅線圖相同比例尺的圖紙三份;
(5)用地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6)用地單位關于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情況和其它情況的說明;
(7)屬于危舊房改造項目的還須提交危改辦的危改立項批復;
(8)屬于各級財政撥款的黨政軍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建設辦公用房的項目,須提交財政部門的證明文件;
(9)其它有關文件。
三、填寫《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申請審批表》
用地單位交齊文件后,填寫《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申請審批表》。
四、實地勘察
用地單位將《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申請審批表》返回地政處(科)后,地政處(科)與用地單位一起到建設用地現場實地勘察。
五、審核
地政處(科)對用地單位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查,對具備用地條件、符合用地手續,報局領導審核。
六、報批
局領導審核同意后,擬文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七、繳納有關費用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地政處(科)通知用地單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號的規定繳納防洪費。
屬于危舊房改造和大面積開發的建設項目,還應通知用地單位按京房地字(1993)第524號和京計基字(1994)第0679號文件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預定金。
八、核發《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
市、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市、區縣人民政府擬文批復同意用地單位用地,并核發《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及撥地紅線圖。
九、備案
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后15日內,應將區、縣政府劃撥城鎮建設用地批復、《北京市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附件》、及撥地紅線圖各一份,報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十、歸檔、統計
整理文件成冊并歸檔。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按季統計并報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