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發放程序

導讀: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發放程序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征用、劃撥土地前,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發放程序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6條的規定,告知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建議,申請召開聽證會,下面由大律網編輯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適用情形
從實體上講,法律對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主要在《城鄉規劃法》第37條和第38條的規定,即區分土地來源是依劃撥還是出讓分別規定了申報、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情形:
首先,就依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應當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報告、立項批復、環評報告、表示建設用地位置與環境關系的地形圖或航測圖、國土部門同意項目通過土地預審文件向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部門接到申請后,審核相關材料符合要求后,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其次,就依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單位應當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土地出讓合同復印件、立項批復向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審查有關文件,而審查文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實,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此外,城鄉規劃管理部門還應當征求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土地管理等部門的意見,了解和分析擬建項目對有關專業規劃的影響。最后,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初審通過后,向建設單位提供標明現狀和規劃的道路建設用地位置與范圍的紅線圖,并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再行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實務操作中,應重點關注規劃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是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否區分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來源區分對待,以及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此外,還應當注意規劃與規劃之間的銜接,一方面,無論是劃撥土地建設項目,還是出讓土地建設項目,其規劃都應當符合當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另一方面,涉及公路、河道、防洪設施、旅游開發、礦物開采等領域的建設項目,還應當符合當期專項規劃。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發放程序
從程序上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涉及公眾的重大利益,規劃部門作出許可之前,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6條的規定,告知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建議,申請召開聽證會。如果利害關系人在被告之后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規劃部門應當在20內組織聽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建設項目開工有著不可忽略的作用,該規劃許可的無效可能直接導致拆遷許可的無效、征收決定的無效。因此,在征收、拆遷項目的維權過程中,學會審查規劃許可的合法性負有重要意義,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責任編輯: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