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 可免除保證人責任

導讀:
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 可免除保證人責任2010年 8月2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因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怠于行使權利,被判駁回原訴訟請求。同年10月工程驗收合格,發包方某自然村承諾2010年5月10日前付清所欠工程款5190元,并由被告曾某擔保。嗣后,發包方一直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遂訴請被告曾某承擔保證責任。而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 可免除保證人責任2010年 8月2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因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怠于行使權利,被判駁回原訴訟請求。同年10月工程驗收合格,發包方某自然村承諾2010年5月10日前付清所欠工程款5190元,并由被告曾某擔保。嗣后,發包方一直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遂訴請被告曾某承擔保證責任。而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關于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可免除保證人責任
2010年8月2日,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因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怠于行使權利,被判駁回原訴訟請求。
2009年1月27日,原告劉某與某自然村簽訂了一份建橋協議。同年10月工程驗收合格,發包方某自然村承諾2010年5月10日前付清所欠工程款5190元,并由被告曾某擔保。嗣后,發包方一直未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告遂訴請被告曾某承擔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擔保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保證人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而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該案原告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曾某主張權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