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主張權利——保證人能否直接起訴債務人
翁玉素律師2021.12.08669人閱讀
導讀:
借款到期后,陳某未還款,張某也未主張權利。2009年2月,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歸還欠款。正常情況下,保證人是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才會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此時雖然債權人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未免除,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即可能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此時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則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那么債權人不主張權利——保證人能否直接起訴債務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借款到期后,陳某未還款,張某也未主張權利。2009年2月,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歸還欠款。正常情況下,保證人是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才會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此時雖然債權人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未免除,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即可能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此時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則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關于債權人不主張權利——保證人能否直接起訴債務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2007年12月,陳某向張某借款人民幣2萬元,期限一年,吳某作為保證人。借款到期后,陳某未還款,張某也未主張權利。2009年2月,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歸還欠款。[分歧]對本案處理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保證人在沒有承擔保證責任之前不能直接起訴債務人;第二種意見認為,保證人只能以債權人名義起訴債務人;第三種意見認為,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保證人有權直接起訴債務人。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一、訴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和判決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只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訴權,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第一種意見混淆了訴權和勝訴權的概念:勝訴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是經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確認的實際享有的民事權益;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具有訴權不一定就享有勝訴權。另外,由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故保證人不能以債權人名義起訴,第二種意見也無法律依據。二、基于追償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正常情況下,保證人是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才會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此時雖然債權人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未免除,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即可能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此時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則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應當賦予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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