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程序問題的請示》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程序問題的請示》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10號《關于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因此,對于債權人申報了債權,同時又起訴保證人的保證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如徑行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應扣除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程序問題的請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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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程序問題的請示》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10號《關于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本院2002年8月1日下發的《關于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和第二條規定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其主張權利的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訴訟”和“送達清收債權通知書”等。其中“送達”既可由債權人本人送達,也可以委托公證機關送達或公告送達(在全國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發清收債權公告)。
2.該《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的意義在于,明確當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在“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或“已經申報債權”兩種不同情況下,債權人應當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因此,對于債權人申報了債權,同時又起訴保證人的保證糾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具體審理并認定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時,如需等待破產程序結束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如徑行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應扣除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
此復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實施民法典,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現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等116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目錄附后)。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