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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間比債務期限長可以嗎

楊一凡律師2022.02.07700人閱讀
導讀:

擔保期間比債務期限長可以嗎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向對方主張權利。《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責任的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的6個月。對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期限屆滿如何計算,應優先參照《合同法》。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實踐中,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易于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作了詳細的解釋。那么擔保期間比債務期限長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間比債務期限長可以嗎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向對方主張權利。《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責任的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的6個月。對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期限屆滿如何計算,應優先參照《合同法》。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實踐中,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易于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作了詳細的解釋。關于擔保期間比債務期限長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期間比債務期限長可以嗎

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向對方主張權利。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向對方主張權利。

那么,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認定擔保期限?是無期限限制還是從主債務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責任的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的6個月。對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期限屆滿如何計算,應優先參照《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債權人應該先遵守雙方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交易習慣的,可以返還,但債權人如果主張還款的,須給債務人合理的還款期限。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另外,《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規定也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即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擔保期限則從必要的準備時間到期后開始計算。

必要的準備時間與合理期限是否有沖突?

筆者認為沒有沖突,兩個期限都是讓債務人就履行債務做必要的準備,以避免因為債務人沒有時間準備造成違約的狀況,從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那么,如何確定這兩個期限?首先要考慮債務的數額。數額較大的,應給予較長的履行期限。如何認定數額較大?如果能對債務人的情況查清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債務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債務人情況的,根據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標準與債務數額相比較。超過一年收入的,應給予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準備比較合適。其次要考慮債務形成的期限。對于債務形成時間較短的,應給予較短的履行期限。

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實踐中,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易于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作了詳細的解釋。深入理解這些規定,對我們的審判實踐有重要的意義。

一、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

我們首先應當明確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后,權利歸于消滅。而訴訟時效則是指權利的保護期間,是指在法定時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將在訴訟中喪失勝訴權的制度。二者進行比較,使我們能更加清楚地了解它們的特征:(1)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2)除-斥期間屆滿,消滅權利本身;訴訟時效屆滿只是消滅勝訴權,使債權變為無強制力的自然債權。(3)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計算;訴訟時效則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時計算。

二、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中止和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后果。”這就明確地告訴我們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是擔保債權的存續時間。“除-斥”有“排除”、“排斥”的意思。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權利即歸于消滅,原先的權利人不僅失去了勝訴權,而且連訴權也已喪失。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三、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和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而在保證債務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計算也有很大的差別,我們分別來看:

1、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和最高法院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起算的時間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計算。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權利。但是,此時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并不開始計算,只有等待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主債務的訴訟作出的判決或者裁決生效之日,才開始計算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這樣,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就大大延長。反之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在保證期間內沒有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間已過,則很快就喪失了對一般保證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訴權,亦即保證債權消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法律法規之所以這樣規定,意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盡早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

2、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時間。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在第二十六條中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只字未提。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義務后,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并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保證期間的終結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的請求權持續存在。一但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義務的要求,債權人的請求權就得以實現,保證期間即告終結,隨之而來的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開始。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日期在兩種保證中各有不同。訴訟時效起算后,時效能否中斷和中止的情況也不相同。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隨之中斷。但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時效不中斷。這樣規定的原因,一是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義務與否要看主債務人的財產經過判決或仲裁并依法強制執行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而定。如果保證人過早退出訴訟,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二是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較小,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當與債權人債務人共同承擔風險到最后。三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如果債權人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而不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等于放棄了保證債權,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法律應當認可。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六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由于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是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礙了訴權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時效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即無論是一般保證債務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應中止。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誤區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誤區

實踐中,當事人在約定保證期間時會出現一些不規范的作法,引起糾紛。如:

1、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有的當事人對保證的概念和有關規定不了解,約定的保證期間終結的時間早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或等于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如果是這樣,該保證合同或保證款無效,視為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約定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有的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權利得到保障,會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應當視為約定不明,該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無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3、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民間借貸中往往會有這種情況,債權人既未與主債務人約定還款期限,又未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保證期間應從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六個月。

4、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誤認為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隨之中斷。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作為從債務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自然隨之中斷,因而不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等到起訴時再向保證人主張的時候則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還有的債權人起訴后又撤訴、或因起訴后不交訴訟費、或不經法庭許可退庭、或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等情況,被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的,不僅主債務訴訟時效不能中斷,而且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不能中斷。因為在此情況下債權人雖有主張權利的表示,但最終又放棄了權利,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還有的債權人雖然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但不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義務,既使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了,連帶責任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仍在連續計算。因此,債權人切不可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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