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債權人不主張權利 超過期限擔保人不承

導讀:
田發明在鄭繡卿出具的暫收條和欠條上分別簽名作了擔保。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鄭繡卿拖欠貨款應予償還,田發明擔保事實成立,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田發明對該判決不服,向新縣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監督。新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田發明在保證期間即本案兩筆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果品公司未向其主張權利,田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日前,信陽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該案作了改判,判決免除田發明的保證責任,債務由鄭繡卿一人承擔。超過此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保證期間債權人不主張權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田發明在鄭繡卿出具的暫收條和欠條上分別簽名作了擔保。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鄭繡卿拖欠貨款應予償還,田發明擔保事實成立,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田發明對該判決不服,向新縣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監督。新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田發明在保證期間即本案兩筆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果品公司未向其主張權利,田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日前,信陽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該案作了改判,判決免除田發明的保證責任,債務由鄭繡卿一人承擔。超過此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關于保證期間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1996年1月1日,新縣野生果品公司(以下稱果品公司)與鄭繡卿簽訂代銷協議,約定鄭繡卿為果品公司銷售總代理,負責銷售該公司生產的軍源牌獼猴桃汁和野草莓汁,貨款于提貨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清。同日,鄭繡卿從果品公司提貨93096元,出具了暫收條。同年4月10日,鄭繡卿又提貨39366元,出具了欠條。田發明在鄭繡卿出具的暫收條和欠條上分別簽名作了擔保。由于鄭繡卿經營不善,總共僅向果品公司支付了貨款 5000元,余款無力償付。 1997年12月果品公司向新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繡卿償還貨款及利息,田發明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新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鄭繡卿拖欠貨款應予償還,田發明擔保事實成立,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遂判決鄭繡卿償還果品公司欠款127462元及逾期利息,田發明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田發明對該判決不服,向新縣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檢察監督。新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田發明在保證期間即本案兩筆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果品公司未向其主張權利,田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遂將該案提請信陽市檢察院抗訴,信陽市檢察院于2000年1月14日向信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了抗訴。
日前,信陽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該案作了改判,判決免除田發明的保證責任,債務由鄭繡卿一人承擔。
點評:擔保是保證債務清償和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根據《擔保法》第 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在債務履行期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但《擔保法》第26條規定,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 6個月內,要求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過此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田發明擔保應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于果品公司在債務履行期滿后 6個月內未要求田發明承擔保證責任,依據上述規定,田發明應當免除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