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工傷認定期限,可以主張工傷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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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盡此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那么無因管理中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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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賠償事項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滿的,只能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訴嗎法律分析: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不可以申訴,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認定書三日內向上級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交通事故確定責任后,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當事人不可以申訴,但可以申請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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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超標電動車就是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生產的電動車。同駕駛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相比,騎超標電動車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那么,其責任認定以及賠償是怎么樣的呢?這里要分兩種情況:情況一:如果超標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超標電動自行駕駛人為受害者,以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為例,如果經鑒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劃為機動車范疇,該事故則屬于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而如果為國標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則屬于非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事故,雙方直接按照責任認定的比例進行賠付即可。那么騎超標電動車發生事故后的責任認定及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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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本案中綜合此次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季某與劉某沒有證據證明錢某存在過錯情況故機動車一方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那么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無法認定事故責任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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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是過期作廢,而是可能會面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認定書下來,受害人的損失確定,應該及時向責任方追究責任,或者即使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對方也提出了時效抗辯,法院審查后,會駁回你的訴訟請求。參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那么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賠償對方沒有賠多久有效還能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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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對方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應該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接受監督檢查的義務由對方或其保險公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則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限額內全額進行賠償,超過部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分再由對方賠償。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事故認定書對方不賠償怎樣向法院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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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孕婦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的部分,不區分責任,全部由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如果肇事車沒有是上交強險,全部由肇事車車主或司機承擔),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按事故責任比例雙方分擔,孕婦被車撞了輕傷怎么賠償當孕婦遭受車禍并受到輕傷時,賠償的問題涉及到多個方面,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損害賠償、可能的工作收入損失等,法律主觀:孕婦發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車輛的交強險賠付,超出部分的賠償,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孕婦發生交通事故可以先由肇事車輛的交強險賠付,超出部分的賠償,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孕婦被車撞了怎么賠償1、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2、孕婦被車撞了輕傷賠償如下:現場私了,根據情形而定,沒有人員受傷,僅僅是小擦小碰,并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根據市場報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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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月,勞動者可以按照以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支付欠薪首先勞動者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經拖欠的工資及利息,2)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在這個案例中,用人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拖欠勞動者工資超過了一個月,3)勞動仲裁和訴訟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履行支付工資和賠償金的義務,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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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字之后后悔的一般表現是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內容,那就說明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具體有以下兩種辦法處理:1、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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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如果小孩在道路上亂跑被撞,如果車輛沒有過錯,則應當由車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責任,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1. 責任比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行人與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行人沒有過錯的,由車輛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三、小孩亂跑被撞的賠償責任如果小孩亂跑被撞,造成了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則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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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以向交警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交通事故私了不需要交警簽字的,交通事故后雙方協商一致,到交通部門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前面雖然介紹過對傷情的判斷方法,但是在此還是要強調,遇到有人員受傷的事故要謹慎行事,不要輕易選擇“私了”的方法處理事故。那么簽訂私了賠償協議后交通事故認定書還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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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責任認定如何賠償標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依據上述規定林明要對章華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其他無責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都無責任交通事故屬于意外。即對于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不負責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則當事人仍需分擔賠償責任。那么無責任認定如何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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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認定為八級工傷,那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八級工傷賠償 標準如下: 醫療費: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因交通事故造成8級傷殘的賠償,一般在八到十萬左右,具體有: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交通事故鑒定八級傷殘賠償標準具體而言,車禍八級傷殘賠償標準如下:一級傷殘:賠償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二級傷殘:賠償金最高不超過24萬元,三級傷殘:賠償金最高不超過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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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人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于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那么交通事故認定誤工費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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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那么事故認定三七分,如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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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隊認定為同等責任,王女士家屬對事故責任不認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發路段監控錄像,對案件進行了充分的準備,最終不僅為王女士家屬爭取到60%的賠償比例,而且爭取了王女士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長子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17萬余元的賠償款,家屬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
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隊認定為同等責任,王女士家屬對事故責任不認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發路段監控錄像,對案件進行了充分的準備,最終不僅為王女士家屬爭取到60%的賠償比例,而且爭取了王女士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長子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17萬余元的賠償款,家屬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