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合同的權利如何主張

導讀: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或前述六個月內債主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那么連帶保證合同的權利如何主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或前述六個月內債主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關于連帶保證合同的權利如何主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連帶保證合同的權利如何主張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連帶保證合同的權利是由債權人主張的,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債務。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履行保證責任有時間限制嗎
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逾期未要求履行后果嚴重
債主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是有時間限制的,不是債主想什么時候要求履行都可以,逾期未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法院將不再保護,債主將無法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向擔保人追償。
所以債主必須注意以下時間,在合同約定或法定的擔保期間內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
1、合同有約定擔保期間的,應在約定的期間內向擔保人提出要求。
但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雙方無約定,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例如甲在2016年10月20日借錢給乙,約定乙在兩年后還錢,同時丙作保,約定在2017年12月31號前提供擔保。這時丙提供擔保的時間顯然早于乙還錢的時間,應視雙方未約定擔保期間,甲可以在兩年后,即2018年10月20日起的六個月內要求丙履行擔保責任。
(2)擔保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2、若擔保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
3、如果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或前述六個月內債主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擔保人免除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