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行為

導讀:
所謂放棄,即拋棄,是以讓權利消滅為目的的單方行為。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也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后。不過,導致減免保證責任的債權人的行為不僅僅包括放棄抵押權。典型法律行為是債權人讓與或者放棄抵押權的優先順序,典型事實行為是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抵押權。其結果,兩者成為同順序,按相應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償還。無論抵押權順序的轉讓還是放棄,如果損害保證人的代位權,保證人將相應地減免責任。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那么債權人的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放棄,即拋棄,是以讓權利消滅為目的的單方行為。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也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后。不過,導致減免保證責任的債權人的行為不僅僅包括放棄抵押權。典型法律行為是債權人讓與或者放棄抵押權的優先順序,典型事實行為是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抵押權。其結果,兩者成為同順序,按相應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償還。無論抵押權順序的轉讓還是放棄,如果損害保證人的代位權,保證人將相應地減免責任。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關于債權人的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第28條僅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所謂放棄,即拋棄,是以讓權利消滅為目的的單方行為。拋棄物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才發生相應的效力。拋棄抵押權,應當向直接受益者為拋棄的意思表示,并且向法定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在注銷登記完畢時,才發生拋棄的效力。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也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后。至于債權人出于何種原因而放棄物的擔保,不影響保證責任的免除。
不過,導致減免保證責任的債權人的行為不僅僅包括放棄抵押權。上文已經提到,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等國還概括規定,凡因債權人的行為,影響保證人代位權行使的,保證人都享有免責的權利。債權人的這些行為既包括法律行為,也包括事實行為。但多數情況下是事實行為。典型法律行為是債權人讓與或者放棄抵押權的優先順序,典型事實行為是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順序的轉讓是指,先順序抵押權人將其抵押權的順序讓與后順序抵押權人。轉讓的結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按各自的抵押權的原順序獲得的總清償數額內,受讓方優先受償,轉讓方劣后受償。抵押權順序的放棄是指,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對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放棄自己的優先受償的利益。其結果,兩者成為同順序,按相應的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償還。無論抵押權順序的轉讓還是放棄,如果損害保證人的代位權,保證人將相應地減免責任。
《解釋》第38條規定: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主債務時,應當及時行使抵押權,如果因為債權人遲延行使抵押權,致使抵押物滅失或者損壞,或者因其他行為致使抵押物的價值喪失或者減少的,保證人相應地免除或者減輕保證責任。香港判例法也認為,債權人享有的擔保的失去、解除、損害都導致保證人的義務解除。例如,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后,沒有執行其他擔保,把其他擔保物留在債務人處,以致債務人在破產時還是擔保物的表面產權的所有人: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入占其他擔保物后,使用該擔保物而不把它變賣:不阻止債務人把其他擔保物移去另一個法律管轄區。為謹慎起見,似乎還應規定,債權人怠于行使擔保物權時,應由保證人進行催告,經催告仍不行使的,應視為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保證人在此范圍內應免責。但是,抵押物因不可抗力而滅失或者損壞的,無論債權人、債務人還是抵押人對此均不負責任,保證人不能以此為由減免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