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行為

導讀: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那么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關于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