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委員會的作用是哪些?

導讀: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那么債權人委員會的作用是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關于債權人委員會的作用是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各國破產法中的一般規定
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目的在于通過債權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各國破產法對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一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規定:
1、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債權人委員會有權聘請中介機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有權查閱有關債務人財產的會計賬簿和資料等;
2、審查債權,作為最終受償的基礎;
3、討論通過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處理;
4、討論通過和解協議、重組方案,對于債務人是否有可能出現重生的機會,或者是否有必要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須適時做出妥協和讓步的決定,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
二、我國法院內債權人委員會職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三、我國法院外債權人委員會職權的約定
債權人委員會之債權人須共同簽訂《債權人協議》,該協議約定以下事項(享有的權利):
1、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各自的授權代表組成,會員包括銀行債權人及非銀行債權人;
3、由債權人委員會對各債權人申報的重組債權予以確認;
4、確定重組工作所需聘請的中介機構;
5、協調重組各方的行動;
6、當無法達成各方認可的債務重組方案,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進入破產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