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哪些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導讀: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那么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哪些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關于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哪些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實施哪些行為時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1)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3)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4)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5)借款;
(6)設定財產擔保;
(7)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8)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9)放棄權利;
(10)擔保物的取回;
(11)對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