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人委員會會議召開程序

導讀: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為法定會議,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破產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 1/2以上。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那么破產債權人委員會會議召開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為法定會議,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破產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 1/2以上。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關于破產債權人委員會會議召開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召集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召集。
2、召集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為法定會議,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召開,或者在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3、召集通知。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1、決議的方式。破產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所說的“另有規定”,是指破產法第84條關于通過重整計劃的規定和第97條關于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規定。
2、決議的效力。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一旦決議依法定程序獲得通過,各債權人不論是否出席了會議,不論是否參加表決,也不論是否投票贊成,都當然地受到決議的約束。
3、對決議的異議。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這里所說的“違反法律規定”,解釋上應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常見的情況有:決議內容違法;決議程序違法;會議程序違法;因其他違法情事,導致產生決議的程序不公,或者導致債權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對于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決議違法提出的裁定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以后,認為決議確有違法情事,請求有理的,應當裁定撤銷該決議。
4、決議的記錄。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對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或者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對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應當再次表決;再次表決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債權人會議對這些事項久拖不決而造成財產的無謂消耗,損害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對這類決議進行裁定時,應當在充分了解情況,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合理的方案,并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