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

導讀:
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其債權須在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已于法定期間內申報和登記;經審查,人民法院已確認其債權人資格。依照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應當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宣布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及其它有關事項,并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的基本情況。但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可能對其利益產生消極影響的應當除外。債權人出席會議與否,法律不應加以限制。那么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其債權須在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已于法定期間內申報和登記;經審查,人民法院已確認其債權人資格。依照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應當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宣布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及其它有關事項,并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的基本情況。但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可能對其利益產生消極影響的應當除外。債權人出席會議與否,法律不應加以限制。關于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
(1)其債權須在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間內申報和登記;
(3)經審查,人民法院已確認其債權人資格。
依照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應當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宣布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及其它有關事項,并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的基本情況(破產法意見第24條)。可知,法院應當在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完成債權人資格的審查工作,因為此時債權申報的期限已經屆滿;且因在第一次會議上須通報債務人的基本情況,法院也須在此之前完成對債務人經營和財務等情況的調查和審查工作。至于以后的會議議程則以事先確定和通知的為準,不外乎圍繞會議的職權展開。
債權人會議的出席人員享有請求召開債權人會議以及參加會議和在會議上發言、詢問、表決的權利,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因為對擔保財產可不依破產清算程序受清償且大多能夠得到滿足,故除非其放棄優先受償權,則與破產分配與和解利益關系不大,不享有表決權。但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可能對其利益產生消極影響的應當除外。實務中,是否放棄優先受償權,取決于表決權對其程序利益的重要程度,通常,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對債權清償來說是不利的,它會使債權失去清償的財產保障,且會使債權受償的時間推遲、數額減少,但當債務人的生死存亡或者是否進入破產清算對該債權人利害攸關時,比如,破產債務人系該債權人的直接的競爭對手或者至為親密的合作伙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