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法定條件

導讀: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法定條件《破產法》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而在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是根據一下來判斷的:一、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即指凡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均是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之一,但是,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不一定都有表決權,如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人,沒有表決權。那么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法定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法定條件《破產法》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而在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是根據一下來判斷的:一、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即指凡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均是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之一,但是,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不一定都有表決權,如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人,沒有表決權。關于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法定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法定條件
《破產法》第九十七條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法律規定了兩個“半數”和一個“三分之二”為決議通過的條件。
而在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是根據一下來判斷的:
一、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這里又有兩個限制性條件:
1、出席會議的債權人。債權人會議由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即指凡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均是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人之一,但是,出席會議的債權人不一定都有表決權,如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人,沒有表決權。
2、有表決權的債權人,是指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人,依法申報并登記債權,其債權人資格被人民法院審查確認的債權人,這部分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對決議有表決權。
出席會議的債權人,是指接到通知準時參加會議的債權人,接到通知后,沒有按時出席會議的債權人,應視為放棄,不應計入表決總人數內。
二、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這是對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的又一限制條件,指雖然過半數的債權人通過了決議,如果這些過半數的債權人所代表的債權沒有占到無債權擔保總額的一半以上,決議仍不能獲得通過。
三、關于對和解協議的通過,對有表決權的過半數人的債權要求是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和解協議應具備哪些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的和解協議,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
(2)清償債務的辦法;
(3)清償債務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