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申請”中合法債權人的確定有何標準

導讀:
和解協議中債權人的確定,無疑涉及到是否會損害真正合法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問題。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那么“和解申請”中合法債權人的確定有何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和解協議中債權人的確定,無疑涉及到是否會損害真正合法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問題。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關于“和解申請”中合法債權人的確定有何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和解申請”中合法債權人的確定有何標準
根據實務經驗,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的人,不一定是真正的債權人。特別是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不規范、財務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則更為明顯。
和解協議中債權人的確定,無疑涉及到是否會損害真正合法債權人利益的重大問題。一是考慮以會計事務所的審計為準;二是考慮債權人會議時大家對債權人資格有無異議,以及能否通過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五條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
第九十七條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破產和解程序是什么
1、和解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的成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若和解不成,轉為破產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