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呢

導讀:
本案中王某構成受賄罪是沒有爭議,但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出現兩種不同意見。從錢某的轉述中,劉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這筆款項的暗示,在此后與王某的通話中,雙方又對此有了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因此劉某與王某有受賄的同謀行為,具有接受賄賂的共同故意。但是實質上,由于劉某明知錢某的還款是送給王某的賄賂款,其接受該款項是幫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賄賂的行為,是一種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在本案中劉某作為王某的債權人,是實際接受賄賂的人,且其明知錢某是行賄,而收取錢某代替王某履行債務所提供的財物,屬于幫助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行為。那么債權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中王某構成受賄罪是沒有爭議,但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出現兩種不同意見。從錢某的轉述中,劉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這筆款項的暗示,在此后與王某的通話中,雙方又對此有了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因此劉某與王某有受賄的同謀行為,具有接受賄賂的共同故意。但是實質上,由于劉某明知錢某的還款是送給王某的賄賂款,其接受該款項是幫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賄賂的行為,是一種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在本案中劉某作為王某的債權人,是實際接受賄賂的人,且其明知錢某是行賄,而收取錢某代替王某履行債務所提供的財物,屬于幫助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行為。關于債權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系某縣教育局分管基建的副局長。2000年該局興建職工宿舍樓,某建筑公司經理錢某多次找到王某,希望能承包該工程,王某表示可以考慮。同年10月20日,錢某到王某辦公室將1萬元錢送給王某,王某拒收。但是隨后談話中說自己曾因兒子上學,借過王某的好友、另一建筑公司經理劉某的8000元錢。錢某當即表示愿意替王某還掉這筆錢,王某未置可否。10月22日,錢某送8000元錢給劉某,劉某問怎么回事,錢某因和劉某也是好友,就說清了原委,告訴劉某,自己本是想為承包工程送錢給王某,但王某說曾借你8000元錢,暗示自己替他還了這筆錢。劉某當即打電話給王某,稱“王局長何必這么客氣,不用這么急著還錢。”王某則說借錢當然要還,劉某遂收下了這筆錢。2001年1月19日,王某在局長辦公會提議采用議標方式決定由誰承包宿舍樓工程,并在議標時力主由錢某承包,使錢某最終獲得該工程的承包權。
本案中王某構成受賄罪是沒有爭議,但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出現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劉某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能成為受賄罪主體,且他收受錢某送的8000元錢只是實現自己的債權,并非獲得非法利益,所以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是:劉某構成受賄罪。理由是:在主觀方面,劉某明知錢某是為了承包工程有求于王某。而替王某還款,知道自己接受錢某的8000元錢會導致王某接受賄賂行為的發生,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具有幫助王某接受賄賂的主觀故意。從錢某的轉述中,劉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這筆款項的暗示,在此后與王某的通話中,雙方又對此有了主觀上的意思聯絡,因此劉某與王某有受賄的同謀行為,具有接受賄賂的共同故意。在客觀方面,從形式上看,劉某是接受了錢某替王某履行的債務,實現了自己的債權。但是實質上,由于劉某明知錢某的還款是送給王某的賄賂款,其接受該款項是幫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賄賂的行為,是一種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劉某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根據刑法理論,在共同犯罪中,不具有特定身份人可以參與特定身份人的犯罪,而構成共同犯罪的共犯。在本案中劉某作為王某的債權人,是實際接受賄賂的人,且其明知錢某是行賄,而收取錢某代替王某履行債務所提供的財物,屬于幫助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行為。但劉某雖然是賄賂財物的直接接受者,由于他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是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前提下的接受財物,所以他接受財物的行為就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受賄罪的實行行為,從而也就不可能是受賄罪的實行犯。從劉某在本案的作用看,他通過接受錢某的還款,幫助王某完成了接受賄賂的行為,客觀上也使王某接受賄賂的行為具有了偽裝,因此劉某在這起受賄共同犯罪中是幫助犯,是從犯。而本案中王某自己不接受賄賂,通過讓劉某接受財物,來實現自己接受賄賂的行為,其行為雖然具有間接性,但由于其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受賄行為,因而是實行犯,是主犯。所以劉某的行為應定為受賄罪。
作者:定南法院呂*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