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處置抵押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導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債權人依據該條規定處分抵押物的同樣是無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損失的,還可能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那么私自處置抵押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債權人依據該條規定處分抵押物的同樣是無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損失的,還可能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關于私自處置抵押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間借貸中,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害,在貸款時會要求債務人有抵押物作為擔保,然而債務人又未能按時還款,債權人只好變賣抵押物,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私自處置抵押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私自處置抵押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也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
因此,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抵押物直接抵償債務/抵押物由債權人全權處理違反了擔保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產生法律效力。債權人依據該條規定處分抵押物的同樣是無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損失的,還可能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什么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時,應當事先書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為共有或者出租的,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
處分抵押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處分,但對處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因下列情況而中止:
(一)抵押權人請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請愿意并證明能夠及時履行債務的,并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發現被拍賣的抵押物有權屬爭議的;
(四)訴訟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產;
(五)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
抵押物司法處置流程是如何的?
1.貸款行會依法催收到期貸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行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貸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質押的財產等。
2.判決下來后,會依法強制執行(扣劃存款,拍賣抵質押物等)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
4.信用會受到影響,如果是以公司為借款人,貴公司在全國銀行信貸咨詢系統中會被記錄在案,個人名義的貸款也會在全國個人征信咨詢系統中被記錄逾期貸款。
5.如不是惡意的拖欠銀行貸款,而且有能力支付正常貸款的利息,建議先向貸款行先申請貸款展期,說明還款意愿和暫時還不上貸款的事實和以后還款的計劃,一般情況下銀行會予以寬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