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實施有害債權人的行為(當債務人實施有害債權人的行為時,債權人)

導讀:
所謂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務人無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為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如讓與所有權,在自己財產上設定他物權,讓與債權,免除他人債務等,(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為無償行為而有害于債權時,只需具備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為對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喪失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未損害其固有利益,法律因而側重于保護受損的債權人的利益。
債的保全的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即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對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1)須有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依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債務人放棄或者延展其到期債權,以致不能清償其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摜害的;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又無其他財產清償?shù)狡趥鶆眨赡苡绊憘鶛嗳藢崿F(xiàn)其債權的;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且受讓人或者出讓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對于債務人毀損、拋棄財產的行為,債權人沒有撤銷權行使的可能,當然無法行使其撤銷權。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是指財產上受其直接影響的行為。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因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因此債權人不得撤銷。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主要包括:基于身份關系而為的行為,如結婚、收養(yǎng)或解除收養(yǎng)、繼承的承認或拋棄;以不作為債務的發(fā)生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行為;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為;以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所謂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務人無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為債務人積極減少財產,如讓與所有權,在自己財產上設定他物權,讓與債權,免除他人債務等;二為債務人消極地增加債務,如債務承擔,為他人提供保證,為他人的債權增設抵押權、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等。債務人的行為使自己陷于資力不足,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或者發(fā)生清償困難,且此種狀態(tài)持續(xù)到撤銷權行使時仍然存在的,即可認定為有害于債權。但在清償?shù)狡趥鶆占矮@取正常對價的買賣互易等情況,因其并不必然導致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不能認定該行為有害于債權。債權人于行為時雖有危害債權的故意,事實上并未對債權造成危害的,不發(fā)生撤銷權。債務人是否陷于資力不足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難,致使自己的債權受損,應由主張撤銷權的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2.主觀要件,指行為人行為時具有的主觀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明知行為有害于債權而為之的心理狀態(tài)。債務人為無償行為而有害于債權時,只需具備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因為對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喪失無償所得的利益,并未損害其固有利益,法律因而側重于保護受損的債權人的利益。但債務人所為行為為有償時,只有行為時明知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的,而且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此情形的,債權人才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對于債務人的有償行為,除需具備客觀要件外,還需具備債務人及受益人惡意的主觀要件。其中,債務人行為時的惡意為撤銷權成立要件,而受益人受益時的惡意為撤銷權行使要件。如僅有債務人行為時的惡意,而受益人受益時為善意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1)債務人的惡意,即債務人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或增強債務清償?shù)馁Y力不足的狀態(tài)與且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債務人的惡意以行為時為標準,行為后產生惡意的,不成立債權人撤銷權。至于其行為是否出于過失,則在所不問。債務人由他人代理實施行為的,應就其代理人的主觀狀態(tài)予以認定。債務人雖有主觀惡意,但并未發(fā)生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結果時,不成立撤銷權。債務人只要知道該行為有害于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即可構成惡意,而無須針對某一具體債權人存在惡意。這是因為債務人的財產除對于特定債權人設有擔保物權外,應為一切債務的總擔保,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為處分財產或權利,即可推定其具有惡意。
(2)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明知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人的心理狀態(tài)。受益人對可能有害債權人的事實缺乏認識的,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權,至于受益人自己是否具有危害債務人的債權人的惡意,受益人是否明知債務人具有危害債權的惡意,不在考慮之列。對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該第三人具有惡意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至于債務人行為時的相對人是否具有惡意,在所不問。受益人的惡意,以受益時為標準,受益后始為惡意的,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受益人受益時間與債務人行為時間不一致的,即使受益人行為時無惡意,但受益時為惡意,仍可行使撤銷權。受益人的惡意,雖一般要求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如債權人能夠證明依當時的具體情況,債務人有害于債權的事實應為受益人所知的,可以推定受益人為惡意。 依合同法第74、75條的規(guī)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行使。由于債權人撤銷權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應由法院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各項成立要件,以避免債權人撤銷權的濫用。
2.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權人作為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但在后一種情況下,其他共同債權人不得再就該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
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行使范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對債務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被依法撤銷后,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財產的,負有返還的義務,原物不能返還的,應折價予以賠償。受益人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對債務人享有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
2.對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的效力。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并有義務將所受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無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條件
法律分析: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客觀條件,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人的行為,比如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具體包括:1、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給他人;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需要指出的是,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已經成立或生效,其財產將要或已經發(fā)生了移轉,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將明顯有害于債權人。所謂明顯有害,是指債務人在實施處分財產行為后,已不具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有害于債權。第二,主觀條件,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所謂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將導致其無資產清償債務,從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實施該行為。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在確定第三人的惡意時不必考慮。另外,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加害給付是指因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有瑕疵
法律主觀:
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的行為主要包括: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既包括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又包括其他減少財產或者增加負擔的事實行為,如債務免除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即財產上受其直接影響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債務人的行為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務人無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有關惡意債權人和惡意債務人的問題
債務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以其財產作為債權人實現(xiàn)權利的一般擔保。為避免債務人惡意減少自己的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法律規(guī)定了撤銷權制度,允許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行為。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由此,撤銷權案件應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人實現(xiàn)權利的行為。這類行為表現(xiàn)為債務人惡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從而減少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債務人作為商品經濟社會的民事主體,由于維持生活需要等原因,經常與其他民事主體發(fā)生各類交易。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法律并不是對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的一切行為一概否定,而是限定了特定的范圍。法律將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違背經濟人理性的行為納入調整的范疇,基本上涵蓋了債務人減損自有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影響了其清償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應予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除了應符合債權成立之后作為、不正當處分財產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影響債務人清償能力的要件。正常情況下,民事主體都具有理性經濟人的屬性,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行等價有償?shù)纳唐方灰祝灰讓鶆杖说呢熑呜敭a影響不大。此外,市場經濟中,法律尊重民事主體高度意思自治的權利,前提是不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當民事主體對外承擔了債務,轉變?yōu)橐环N特殊的民事主體——債務人后,其所從事的某些財產處分行為可能背離了正常的民事交易范疇,損害了他人利益,這就需要法律的監(jiān)督。債務人放棄其財產權利、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果不影響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則法律不進行干預。比如,本案中金某如果還擁有其他足以清償原告?zhèn)鶆盏呢敭a,則劉某要求撤銷的理由就是不充分的。
3.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應在與債權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之后。撤銷權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因債務人的惡意處分行為受到損害。債務人的惡意處分,就是債務人明知其行為將造成無力履行債務的后果。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并未發(fā)生時,債務人處分財產,則債務人因不可能認知其行為有害于債權人而不具有惡意。
4.關于撤銷權的效力。根據(jù)我國合同法,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為限。這是法律在尊重債務人處分自有財產自由和保護債權人利益之間所作的平衡。本案被告對原告所負的債務金額超過了被告處分的財產價值,故法院全部撤銷其處分行為。
提示
現(xiàn)實中,債務人欠下債務后,以無償、低價轉讓或贈與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撤銷權制度的確立,為債權人及時保護自己的權利提供了一個有效、便捷的途徑。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要注意幾點:
1.必須向法院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撤銷權并不是僅憑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為發(fā)生效力變化,債權人必須通過司法程序行使,借助法院判決實現(xiàn)撤銷權。
2.撤銷權人起訴時應證明:第一,其對債務人享有有效債權。第二,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第三,債務人不正當?shù)靥幏至素敭a。第四,處分行為發(fā)生在債權成立之后。至于債務人處分行為是否影響了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這一舉證責任在債務人。公民的私有財產屬于個人隱私,債務人對自己的清償能力認知程度大大高于債權人。如果債務人認為其處分行為并未影響其清償債務的能力,就應就其還擁有其他財產足以履行債務進行舉證。
3.撤銷權人只能要求確認債務人
與第三人之間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不能直接請求受償。民法理論上認為,撤銷權旨在保護全部債權人之利益,撤銷權行使后發(fā)生的返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由一般債權人平均受償。撤銷權實現(xiàn)的效果只是使債務人的財產恢復原狀,至于債權人要獲得清償,必須另行向債務人請求。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的撤銷權力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理解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引起撤銷權發(fā)生的要件是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務人實施損害債權的行為主要指債務人以贈與、免除等無償行為處分債權。無償行為不問第三人的主觀動機均得撤銷。債務人、第三人若以有償行為損害債權,則以債務人實施行為時明知損害債權和第三人受益時明知其情形為限。
即債務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貨物價值與價款懸殊,顯失公平,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倘若第三人受益時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以保護交易之安全。
受益的第三人包括直接受益人和間接受益人,直接受益的第三人稱為第一取得人,第一取得人又將該物轉給他人受益,受益的他人為間接受益的第三人,間接受益人又稱轉得人,轉得人可以是第二取得人、第三取得人以至更后的取得人。
目前一些企業(yè)借分立為轉移財產,留個“空殼子”對付債權人,亦是一種損害債權行為。損害債權的行為有時還發(fā)生于擔保行為之中。
例如,責任財產僅能或者已不夠清償現(xiàn)有債權,但債務人卻又將責任財產抵押、出質給新的債權人,害及原有債權人;或者將責任財產抵押、出質于債權中的一人,害及其他債權人。
損害債權的行為應是法律行為,倘若是事實行為,如債務人毀損責任財產,則無從撤銷。債務人、第三人實施上述行為減少責任財產,害及債權,使債權人不能得以清償,即可發(fā)生撤銷權.
債務人、第三人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以向債務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債務人若以無償行為損害債權,第三人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無論是直接受益人還是間接受益人,債權人均有權撤銷其行為,恢復財產原狀,保護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債務人以無償行為損害債權,直接受益的第三人又將取得的財物以公平價格售給他人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和第一取得人行使撤銷權,不能追及有償取得人,第一取得人應當將所得的價款返還債務人。
債務人與第三人以有償行為損害債權的,無論第三人是直接受益人還是間接受益人,債權人均有權撤銷其行為,恢復財產之原狀,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倘若債務人與直接受益的第三人以有償行為損害債權,第一取得人又將取得的財物以公平的價格轉售他人,或者第一取得人雖又以廉價轉售,但他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和直接受益人行使撤銷權,不能追及善意取得人,直接受益人應當將所得的價款返還債務人,以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企業(yè)分立應當債權債務一并分立。債務人借企業(yè)分立轉移責任財產,害及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其分立行為。
債務人通過擔保方式害及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其抵押、出質行為。物的擔保被撤銷后,擔保合同不影響主合同的存在,主合同依然有效。
例如,甲向乙借款,將責任財產抵押于乙,害及原有債權,原有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抵押行為,然借款合同不因抵押合同被撤銷而失效,出借人和其他債權人一樣,都是無特別擔保的債權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恢復責任財產,是保全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故行使撤銷權的范圍,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的總債權額為限度。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保全的責任財產無優(yōu)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費用,應由債務人和有過錯的第三人償付。
撤銷之訴的既判力,應當及于未行使撤銷權的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敗訴的,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行訴訟,否則造成一事二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