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有權出租抵押物嗎

導讀:
抵押物的出租并不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許可,租賃對抵押權的行使不受影響。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鑒于抵押權的重要性,各國擔保法律均對抵押擔保制度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其中對抵押權人利益保護的規定更是重中之重。那么抵押權人有權出租抵押物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的出租并不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許可,租賃對抵押權的行使不受影響。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鑒于抵押權的重要性,各國擔保法律均對抵押擔保制度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其中對抵押權人利益保護的規定更是重中之重。關于抵押權人有權出租抵押物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人無權出租抵押物,被抵押權人作為抵押物的所有人方可出租抵押物。抵押物的出租并不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許可,租賃對抵押權的行使不受影響。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是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財產所設定的物權。
其基本的法律意義在于,為債權人在其原有的債權請求權之外又增加了一項物權請求權,債權人依據其債權,可以向債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權,這就是債權人的債權請求權;而設立抵押權,又給債權人增加了一項請求項,即支配設置抵押的標的物、并從對抵押標的的買價中優先實現其權利的物權請求權。
這樣,債權人享有雙重請求權,其債權的實現就有了可靠的保障。我國臺灣著名民法學家史尚寬先生認為,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最理想形態,因為債務人就抵押標的物有占有權及利用權,得以其收益充作債務之清償資金,而抵押權人無須自己直接為抵押物利用之不便,而得依其價值之擔保,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企業可以其設備作擔保(財團抵押),從而融通資金,抵押權人也可作利息的形式參與企業利潤分配,誘導企業投資。
鑒于抵押權的重要性,各國擔保法律均對抵押擔保制度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其中對抵押權人利益保護的規定更是重中之重。那么,何為對抵押權人利益的保護呢?我們認為,對抵押權人利益的保護分為兩種情況而言,其一,既然抵押權為物權,那么抵押權人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可積極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各項權能,為最終債權的實現為各種行為,比如,抵押權人已著手實現抵押權時,可收取抵押物的孳息。其二,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恢復抵押權的完滿狀態,或者說是使得抵押權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恢復至圓滿狀態。所以,我們試圖從上述兩個方面來闡析如何對抵押權人的利益予以有效保護,進而促進融資,加速民事流轉,保護交易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