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出租是否影響抵押權

導讀:
一些抵押人為了合理利用抵押物,充分發揮其經濟價值,往往選擇出租抵押物,那么對于抵押物出租是否影響抵押權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但是,當抵押權人準備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上存在的租賃權可能會影響抵押物的拍賣變現。由于在不同時期,抵押物出租對于抵押權的實現有著截然不同的影響,因此,對于抵押權人而言,需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那么抵押物出租是否影響抵押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些抵押人為了合理利用抵押物,充分發揮其經濟價值,往往選擇出租抵押物,那么對于抵押物出租是否影響抵押權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但是,當抵押權人準備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上存在的租賃權可能會影響抵押物的拍賣變現。由于在不同時期,抵押物出租對于抵押權的實現有著截然不同的影響,因此,對于抵押權人而言,需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關于抵押物出租是否影響抵押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些抵押人為了合理利用抵押物,充分發揮其經濟價值,往往選擇出租抵押物,那么對于抵押物出租是否影響抵押權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租賃關系針對的是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是為了充分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而抵押針對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兩者并無本質沖突,而抵押人作為所有人依然對抵押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自然有權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人。
而且出租之后能夠獲取租金收益,客觀上增強了抵押人的清償能力,對于抵押權人而言更有利于其債權的實現。但是,當抵押權人準備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上存在的租賃權可能會影響抵押物的拍賣變現。
由于在不同時期,抵押物出租對于抵押權的實現有著截然不同的影響,因此,對于抵押權人而言,需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其一,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人與承租人約定的租賃期限在主債務履行期內,或者雙方明確約定,租賃合同在他人實現抵押權時自動終止,此時租賃關系的存在能夠增加抵押人的積極財產,增強其清償能力,對于抵押權人有利,因此,無需干涉抵押人的出租行為。
其二,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上仍存在第三人的租賃權的,此時又可以細化為三種不同的情形加以區別對待:
1、抵押人經過審查,認為抵押物上的租賃關系更加有利可圖,可以表示同意承租人繼續租賃抵押物,如此就不需要限制抵押人的租賃行為,租賃合同也將繼續有效。
2、抵押人經過審查,認為租賃關系的存續會對抵押權產生限制,而且該抵押權經過了合法的登記,產生公示的效果,那么可以依據《物權法》第190條的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主張租賃合同無效而且《擔法釋》第66條的規定也可以為合同的無效的主張提供佐證,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完全不會受到成立在后的租賃權的影響。
3、抵押人不希望抵押物上存在租賃關系,但是其抵押權又未經過登記,比如動產抵押權,如果承租人是惡意的,應當認為該租賃合同對抵押權不產生拘束力,抵押人也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如果承租人是善意的,根據《物權法》第190條的規定也強調了在后成立的租賃關系不能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租賃關系受到法律保護,抵押人不能主張租賃合同效力存疑。
此時,如果影響到了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對抵押物的租金可以進行物上代位,但是《物權法》第197條、《擔保法》第47條以及《擔法釋》第64條均允許抵押權人為了實現抵押權,收取抵押財產的孳息。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根據上述條文的立法精神,催天下小編認為,我國法律也允許抵押權人對租金行使物上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