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抵押物是否影響抵押效力

導讀:
可以看出,抵押物查封是不會影響已經產生的抵押權的。但若該抵押權在查封后才設定,其效力這存在瑕疵。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那么扣押抵押物是否影響抵押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以看出,抵押物查封是不會影響已經產生的抵押權的。但若該抵押權在查封后才設定,其效力這存在瑕疵。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關于扣押抵押物是否影響抵押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3、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5、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三、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0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可以看出,抵押物查封是不會影響已經產生的抵押權的。但若該抵押權在查封后才設定,其效力這存在瑕疵。
四、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我國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條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4、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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