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被扣押后對孳息的影響

導讀:
《物權法》第197條第1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除外。根據以上規定,發生法定事由后,抵押權人可以抵押物孳息清償孳息收取費用、主債權利息和主債權。通說認為,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之孳息。這意味著,所謂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之孳息,此處之及于,包括對孳息的兩種效力:第一,處分效力;第二,次序決定效力。那么抵押權被扣押后對孳息的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第197條第1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除外。根據以上規定,發生法定事由后,抵押權人可以抵押物孳息清償孳息收取費用、主債權利息和主債權。通說認為,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之孳息。這意味著,所謂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之孳息,此處之及于,包括對孳息的兩種效力:第一,處分效力;第二,次序決定效力。關于抵押權被扣押后對孳息的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貸款是買主向銀行借錢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買受人以該房地產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所有權不轉移為擔保,將貸款返還銀行,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物權法》第197條第1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除外。
第197條第2款: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4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根據以上規定,發生法定事由后,抵押權人可以抵押物孳息清償孳息收取費用、主債權利息和主債權。
通說認為,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之孳息。[2]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863條(抵押權效力及于標的物之范圍天然孳息):抵押權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第864條(抵押權效力及于標的物之范圍法定孳息):抵押權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顯然,《物權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之規定,符合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孳息之通說。那么,此處之及于是什么意思呢?
抵押是以特定財產,在不移轉占有的情況下擔保債權,抵押后抵押人仍可占有、使用抵押物,取得收益。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或發生法定事由,抵押權人可處分抵押物,但因抵押的性質,不能占有抵押物。
因此,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或發生法定事由,如抵押權人不處分抵押物,抵押人可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種狀態將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減少之價值轉化為抵押物使用之收益,包括抵押物在此期間之孳息。在法理上,在此期間之孳息應作為抵押物價值減少之補償。
為實現這一目的,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或發生法定事由,抵押權人如因客觀原因不能立即處分抵押物,可請求法院扣押抵押物,使孳息與抵押人財產分離。
在此期間之孳息可充抵孳息收取費用、主債權利息和主債權;如主債權未能全部清償,抵押權人可處分抵押物,在全部變價所得中優先受償債權,不
應扣除已收取孳息。這意味著,所謂抵押權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之孳息,此處之及于,包括對孳息的兩種效力:第一,處分效力;第二,次序決定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