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消除抵押權效力的影響

導讀:
抵押權的效力包括:抵押權對有擔保債權的效力、抵押權對抵押物的效力、抵押權對抵押權人的效力、抵押權對抵押人的效力。若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影響了抵押物的價值,則可構成對抵押物的侵害,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在其占有權受到不法妨害或侵害時,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返還被侵占的抵押物等。那么應消除抵押權效力的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的效力包括:抵押權對有擔保債權的效力、抵押權對抵押物的效力、抵押權對抵押權人的效力、抵押權對抵押人的效力。若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影響了抵押物的價值,則可構成對抵押物的侵害,應承擔賠償責任。為此《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在其占有權受到不法妨害或侵害時,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返還被侵占的抵押物等。關于應消除抵押權效力的影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的效力包括:抵押權對有擔保債權的效力、抵押權對抵押物的效力、抵押權對抵押權人的效力、抵押權對抵押人的效力。抵押權的實現,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依法處分抵押物清償債權的行為,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人的權利是抵押權對抵押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抵押物的處分權
物的處分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兩種。
抵押物事實上的處分會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損,由于抵押權人的權利實質上是就抵押物價值的優先受償,因此抵押人與抵押權設定后,應當維持抵押物的價值,不得對抵押物進行會使其價值減損的處分行為。若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處分影響了抵押物的價值,則可構成對抵押物的侵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抵押物法律上的處分是指轉讓抵押物的所有權。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權益,我國《擔保法》對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行為嚴格限制,禁止其自由轉讓抵押物。
為此《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2、抵押物的出抵權
抵押物的出抵權,是指抵押人于抵押物上設定抵押權后,還可以為擔保其他債權而設定抵押權的權利。抵押權雖然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但是并非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抵押權。
抵押權的成立并不以抵押物的移轉為要件,而抵押物的價值也未必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相當,因此為了使抵押物的擔保價值能夠充分地得到發揮,法律允許抵押人的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當然,在一個抵押物上存在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之間應當有一個先后順序,先設定的抵押權優先于后設定的抵押權受償。
3、抵押物的出租權
抵押物的出租權,是指抵押人于抵押權設定后,可以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人使用的權利。在抵押期間,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可以對其進行使用或收益,當事人可以自己對抵押物進行使用或收益,也可以將抵押物出租給他人進行使用或收益,因此,抵押人應當具有出租抵押物的權利。
4、抵押物上用益物權的設定權
抵押權所關注的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只有在擔保債務不能按期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對抵押物拍賣或變賣的價款主張優先購買權。
為了實現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在不致使抵押物價值減損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可以在該土地上再設定地役權,即是此種情況。
5、抵押物的占有權
抵押權具有不移轉抵押物占有的特點,因此抵押人對抵押物當然的享有占有權利。抵押人在其占有權受到不法妨害或侵害時,可以請求侵害人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返還被侵占的抵押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