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采礦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導讀:
而仲裁協議則是事后達成的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又一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那么無證采礦是否影響合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無證采礦是否影響合同效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破產開采時承包方一定要具有資質才能承包礦產開采工作的不具有開采資質的企業簽訂的承包合同是無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承包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解決
1、承包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
當事人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愿協商解決。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無須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又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的團結有利于維護企業間長期建立起來的協作關系。因此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應把“協商”作為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
當事人在用這種途徑解決糾紛過程中要注意以下二點一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所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不得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一定要體現“自愿”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協商不得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否則即便是達成了協議該協議也無效。
2、第三方機構居中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協議條款約定的單位或人員居中進行調解。這種調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訴訟程序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調解。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調停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不予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該調解書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訴訟。仲裁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所謂仲裁條款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時表示愿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的一項專門條款。而仲裁協議則是事后達成的與主合同相對獨立的又一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無論是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條款還是事后達成仲裁協議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排斥訴訟。
4、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發生糾紛后當事人自行協商、調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沒有仲裁條款事后又沒達成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仲裁和訴訟這兩種途徑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