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款條件無效是否影響借貸合同效力

導讀: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0條之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董某見被告包某一直無法成功移民,遂多次向包某討要借款10萬元。在索要未果的情況下,董某一紙訴狀將包某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其次,被告以申辦移民澳洲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最后,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還款條件無效并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惜貸關系的效力。在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償還原告借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那么還款條件無效是否影響借貸合同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0條之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董某見被告包某一直無法成功移民,遂多次向包某討要借款10萬元。在索要未果的情況下,董某一紙訴狀將包某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其次,被告以申辦移民澳洲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最后,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還款條件無效并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惜貸關系的效力。在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償還原告借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關于還款條件無效是否影響借貸合同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0條之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包某以申辦移民澳洲為由向董某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借款人包某到澳洲后1年內還清借款。借款后,包某委托個人賈某協助辦理移民澳洲的手續,尚未辦妥移民簽證。董某見被告包某一直無法成功移民,遂多次向包某討要借款10萬元。在索要未果的情況下,董某一紙訴狀將包某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
律師點評
首先,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內還清”,該約定是附條件還是附期限的民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區別在于:條件具有或然性.存在是否能夠實現的問題;期限具有確定性,不存在能否實現的問題。
根據上述區別,“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內還清”的約定屬于附條件而非附期限的民事行為,原因在于借款人能否到澳洲具有不確定性,這是附條件民事行為的鮮明特征。
其次,被告以申辦移民澳洲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借條上的還款約定“借款人到澳洲后一年內還清”屬附條件的民事行為,但是被告未能提供其具備移民澳洲的條件并正在申辦移民簽證的證據,因此所附的條件系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的規定,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條件應認定為無效。
最后,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還款條件無效并不影響原告與被告之間惜貸關系的效力。雙方當事人主體合格,他們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各自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內容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0條之規定,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借貸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償還原告借款10萬元及相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