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各種抵押物的風險和預防措施

導讀:
抵押物作為一種重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其效力對整個項目有很大的影響。其他債權人先查封抵押物的風險提示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銀行經常會遇到認為銀行設置抵押的資產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查封扣押的情況,尤其是當抵押人負債較多時,抵押品被多次查封的情況。如果檢查法院忽視處置抵押物,或者申請檢查債權人與抵押人惡意串通,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依法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那么闡述各種抵押物的風險和預防措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作為一種重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其效力對整個項目有很大的影響。其他債權人先查封抵押物的風險提示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銀行經常會遇到認為銀行設置抵押的資產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查封扣押的情況,尤其是當抵押人負債較多時,抵押品被多次查封的情況。如果檢查法院忽視處置抵押物,或者申請檢查債權人與抵押人惡意串通,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依法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關于闡述各種抵押物的風險和預防措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物作為一種重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其效力對整個項目有很大的影響。比如抵押物不辦理抵押,估值虛高,甚至抵押物在這個項目之前已經抵押給其他方,會給項目增加很多風險,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其他債權人先查封抵押物的風險提示
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銀行經常會遇到認為銀行設置抵押的資產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查封扣押的情況,尤其是當抵押人負債較多時,抵押品被多次查封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并沒有因檢查而受到影響,但處置的主導權掌握在第一檢查人手中,在處置時間、效果方面會產生很多不確定性。
一是風險揭示。
第一,抵押物先被查封后,銀行和抵押人不能再以協議的方式處置抵押物。一般情況下,在抵押人的配合下,協議處置比通過法庭處置更有效,成本也更低。但是,如果抵押物已經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那么銀行只能通過法庭處置來實現抵押。
第二,先行查封的法院在程序上有權優先處理抵押財產,銀行只能通過先行查封的法院處理抵押物,抵押權的實現受制于先行查封法院對債權人債務的訴訟、判決和執行程序。
二是防范措施。
第一,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在通過法律手段追償債務人時,應果斷搶先于其他債權人查封財產,包括在訴前果斷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銀行應加強對抵押物的監督,發現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后,應及時主張權利。應當積極核實其他債權人的申請查封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并及時向查封法院提出申請,加強與查封法院的溝通與協調。
如果檢查法院忽視處置抵押物,或者申請檢查債權人與抵押人惡意串通,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依法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
無通用性專業設備抵押的風險提示
一是風險揭示。
有些設備評價值高,但不是通用設備,而是專業性強,使用面狹窄,變化時往往面臨有價無市的境地。一些冷門產業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很大,其輔助設備的市場和價值也大幅波動。
二是防范措施。
當銀行支持企業融資時,首先要考慮的還是它的第一還款來源,要認真調查企業自身的經營、財務狀況,綜合考慮國家政策、發展前景等因素。大多數情況下,專業設備抵押給銀行帶來的是一種心理安慰,應該謹慎接受。目前企業在使用設備時,大部分都是為自己量身定做的專用設備,在實際操作中隱患多,風險大,應盡量避免。在只能選擇設備抵押的情況下,應慎重選擇抵押品,最好選擇通用、易變現的設備。
抵押品上附有租賃風險提示
一是風險揭示。
(1)作為抵押權人,我們追求的是抵押的實現價值。
因此,抵押財產能否實現將直接影響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債權能否實現。但是,合同法和物權法中存在買賣不破壞租賃的規定,法院在拍賣、出售抵押房地產時,不能除去抵押前存在的租賃,增加承租人以外的買方的購買擔憂,降低購買意愿,在拍賣、出售的情況下,意向買方的范圍相對縮小,成交價格相對較低。
而且,無論承租人是否惡意,如果租賃期間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給債務人,買方即使購買抵押房地產,也會因自己的租金而失去使用權,另一方面租金自己提前支付而失去收益,這大大阻礙了銀行抵押權的實現。
②抵押權人惡意隱瞞租賃情況情況,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很難核實:一是租賃不一定要注冊,在注冊部門查詢不一定準確;第二,現場檢查不一定準確。
③抵押人與承租人惡意串通,以倒簽租賃合同(抵押前、租后);變更租賃合同(前、后)危及銀行債權。
關于變更租賃合同(租賃前、抵押后),盡管事先銀行知道租賃情況,但承租人事后可以通過補充協議變更上述內容,但銀行作為第三者不知道協議的變更。即使銀行在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人租賃情況的變更,也必須通知債權人。之后,如果抵押人變更合同但沒有通知銀行,承租人可以善意的第三者主張租賃關系合法有效。
二是防范措施
1、實行三查制度,做好貸前審核和貸后管理,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和跟蹤抵押狀態,盡量避免抵押人利用信息不對稱損害銀行債權。
2、抵押時銀行檢查未發現抵押房地產有租賃關系的,可以向抵押人發行承諾書,明確該抵押物在登記前沒有租賃情況,或者原簽訂的租賃合同在抵押權生效前解除或過期,之后租賃需要抵押權人的同意。
與此同時,可以對租金按約支付且不能抵消,以及債務人違約時租金收取權的轉讓作出協議。同時,銀行也可以更徹底地要求承租人放棄租賃期滿后的續租權。
債務人以唯一住房設置抵押的風險提示
1、揭示風險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并未規定債務人僅有一套房屋不能執行。但是,在各地的司法實踐中,為防止矛盾激化,保障社會穩定與和諧,法院一般不會對債務人名下僅有的一套房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特別是當銀行作為債權人要求對債務人房產進行拍賣時,法院的態度非常消極。
法庭寧愿終止拍賣,也不愿因此而產生不穩定局面。特別對于千名債務人僅擁有一套住房問題,法院的態度非常明確:不拍賣房產。
2、預防措施
為改善司法環境而努力。據悉,目前唯一一家在拍賣房產方面取得突破的是鄭州市法院系統。地方法院與房產局聯合確定最低保障居住面積,對超出標準的房屋采取提供過渡房的形式,徹底打消了被執行人的幻想,迫使其主動采取各種措施償還欠款。
如遇此類情況,可參照上述處理方法,或向省高院或最高院提出執行難建議,由各分行聯合行動,共同解決。
其次,應加強內部授信管理,貸前調查應首先檢查債務人的第一還款來源;選擇抵押品時應盡量避免選擇單一借款人;同時,還應加強貸后管理,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避免最后陷入債務人僅擁有一套自有住房,且作為有效資產難以執行的困境。
綜合來看,抵押貸款面臨著土地抵押、租賃和部分發放三種不同程度的風險,防范這些風險不僅需要凈化信貸市場環境,更需要銀行業不斷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只要商業銀行各業務部門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業務操作程序,建立貸前、貸中、貸后全方位的動態管理機制,與貸款企業緊密合作,就一定能實現銀企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