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約定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時由出借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導讀:
能否約定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時由出借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案情2005年1月14日某養殖場因經營需要向孫群借款雙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5萬元月息為13.6。現在養殖場違反約定不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則根據合同約定抵押物餐廳房屋應當歸自己所有養殖場應當將餐廳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被告養殖場提出我方雖然與孫群約定以我方餐廳房屋作為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擔保但是該抵押物并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此以房償債的約定無效。所謂流質抵押條款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事先約定在債務清償期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所有。那么能否約定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時由出借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能否約定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時由出借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案情2005年1月14日某養殖場因經營需要向孫群借款雙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5萬元月息為13.6。現在養殖場違反約定不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則根據合同約定抵押物餐廳房屋應當歸自己所有養殖場應當將餐廳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被告養殖場提出我方雖然與孫群約定以我方餐廳房屋作為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擔保但是該抵押物并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此以房償債的約定無效。所謂流質抵押條款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事先約定在債務清償期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所有。關于能否約定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時由出借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能否約定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時由出借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案情
2005年1月14日某養殖場(以下簡稱“養殖場”)因經營需要向孫群借款雙方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5萬元月息為13.6。借款期限為2005年1月14日至2005年6月13日養殖場以其所有的餐廳房屋作抵押如果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本息則餐廳房屋歸孫群所有。合同簽訂后孫群將5萬元借款交付給養殖場。但是借款到期后養殖場并未如約償還借款本息。孫群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養殖場將餐廳房屋過度戶到自己名下。
爭議
原告孫群提出養殖場向自己借款5萬元有雙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為證抵押借款合同中不僅約定了借款的基本情況而且還約定養殖場以其餐廳房屋作為抵押如果養殖場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本息則抵押物歸本人所有。現在養殖場違反約定不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則根據合同約定抵押物餐廳房屋應當歸自己所有養殖場應當將餐廳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被告養殖場提出我方雖然與孫群約定以我方餐廳房屋作為抵押物為借款提供擔保但是該抵押物并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此以房償債的約定無效。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流質抵押條款的效力問題。
所謂流質抵押條款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事先約定在債務清償期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抵押權人所有。抵押權人必須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才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禁止流質抵押的好處在于首先有利于防止擔保設定人和與擔保人串通以逃避債務、損害擔保設定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法律允許流質抵押條款那么擔保設定人與擔保權人就有可能惡意串通通過訂立流質抵押條款這種合法的方式來逃避擔保設定人對其他債權人的債務從而給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其次有利于防止債務人與債權人串通以損害擔保設定人的利益。在擔保設定人不是債務人的情況下如果允許流質抵押條款那么債務人就有可能與債權人串通債務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債務從而讓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并以此來損害擔保設定人的利益特別是在擔保設定人不能及時、有效地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情況下擔保設定人的利益更有可能受到損害。最后禁止流質抵押的終極目的是為了保護擔保設定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在擔保物的價值不是一般的高于而是過分高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如果允許流質抵押條款的存在則不僅會造成擔保設定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失衡造成顯失公平在擔保設定人沒有足夠的財產以滿足他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時還會造成擔保設定人的其他債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失衡。
從我國的法律規定看對流質抵押條款是持否定態度的。我國擔保法第4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后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本案中養殖場與孫群之間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除抵押條款無效外其他條款均為有效。但雙方在借款未到期的情況下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約定以餐廳房屋抵償債務屬于流質抵押條款應當屬于無效。另外養殖場與孫群之間約定以餐廳房屋作為抵押但是并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則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條款無效。當然如果本案發生在物權法生效后則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條款有效但是由于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債權人未取得抵押權。




